2012-05-18 13:32 來源:中國政府網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軍人傷亡保險
第三章 退役養老保險
第四章 退役醫療保險
第五章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六章 軍人保險基金
第七章 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軍人保險關係,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
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適用本法。
第三條 軍人保險制度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相適應。
國家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適時補充完善軍人保險制度。
第四條 國家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援。
第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全軍的軍人保險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軍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軍人保險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負責承辦軍人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軍人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辦理軍人保險與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軍人依法參加軍人保險並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軍人有權查詢、核對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責任編輯:孟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