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2 16:13 來源:保監會網站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3年 第 5號
現發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的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項俊波
2013年3月15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條修改為:“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級債適用本辦法。”
本決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佈。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
(2011年10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2號發佈 根據2013年3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以下簡稱“次級債”)的募集、管理、還本付息和資訊披露行為,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為了彌補臨時性或者階段性資本不足,經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第四條 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所獲取的資金,可以計入附屬資本,但不得用於彌補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損失。保險公司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産的50%,具體認可標準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級債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債的募集、管理、還本付息和資訊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募集次級債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募集人”)應當穩健經營,保護次級債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孟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