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資料  >  行政法規  > 正文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2.11.09)

2012-11-29 11:08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628 號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2012年11月9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國務院對現行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修改5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

  (一)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復議後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

  (二)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産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産,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産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拍賣、變賣等費用後,剩餘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四)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

  (五)刪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二、廢止5件行政法規

  (一)《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1951年4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1991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號發佈)。

  (三)《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3月24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3月29日財政部令第7號發佈)。

  (四)《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6年10月5日國務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財政部令第8號發佈)。

  (五)《行政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1月6日國務院批准1998年1月19日財政部令第9號發佈)。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孟雅詩]

涉臺常識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