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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2013.01.01)

2012-10-30 11:02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25號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9月26日國務院第2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12年10月13日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內水路運輸安全,促進國內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營國內水路運輸以及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國內水路運輸(以下簡稱水路運輸),是指始發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通航水域內的經營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

  本條例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是指直接為水路運輸提供服務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保護水路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國家運用經濟、技術政策等措施,支援和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促進水路運輸行業結構調整;支援和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採用先進適用的水路運輸設備和技術,保障運輸安全,促進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

  國家保護水路運輸經營者、旅客和貨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水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承擔本條例規定的水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營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對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的違法經營活動實施處罰,並建立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情況。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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