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亦中 通訊員王田甜)武漢蔡林記商貿有限公司與熊某“老蔡林記”侵害商標權糾紛系列案(本報2014年11月27日曾報道),昨日在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一審判決被告熊某所有的4家標有“老蔡林記”標識的店舖,需向原告蔡林記公司支付賠償金51萬元,以及為制止被告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80321元。
法院查明,2008年10月15日,武漢市蔡林記熱幹麵館與原告蔡林記公司簽訂《商標註冊權證轉讓協議書》,約定將武漢市蔡林記熱幹麵館擁有的“蔡林記”熱幹面企業字號及“蔡林記”商標轉讓給原告蔡林記公司。隨後,上述商標專用權變更至原告蔡林記公司名下。
2011年6月21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原告蔡林記公司註冊了“蔡林記”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包括餐廳、快餐館等,註冊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20日止。
2010年4月,中國飯店協會授予原告蔡林記公司“蔡林記熱幹面”中國名小吃證書;2011年,市商務局認定原告蔡林記公司為武漢老字號;2011年6月,省政府、省文化廳認定“蔡林記熱幹面製作技藝”為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産;2013年,中國飯店協會授予原告“武漢蔡林記熱幹面”2013中國十大麵條名店金鼎獎;2014年,中國飯店協會授予原告中國小吃名店證書;2014年11月,“蔡林記”獲評“湖北省著名商標”。
被告熊某是個體工商戶武昌區蔡明緯風味餐廳業主,2013年至2014年,熊某在武昌區、東西湖區、硚口區共開了4家蔡明緯風味餐廳,其店舖招牌、店內宣傳廣告以及一次性杯、碗具等處均使用“老蔡林記”標識。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蔡林記公司合法享有“蔡林記”註冊商標專用權。蔡明緯風味小吃店店舖招牌、店內價格牌及一次性杯碗等處使用“老蔡林記”標識。“老蔡林記”與原告蔡林記公司“蔡林記”註冊商標對比,“蔡林記”三字字體略有差別,但文字及排列完全相同,二者構成近似。被告熊某在其經營中使用“老蔡林記”標識,容易造成相關消費者誤認為“老蔡林記”標識與“蔡林記”之間存在某種關聯,或者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老蔡林記”才是正宗的“蔡林記”麵食經營者,侵害了原告蔡林記公司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被告熊某的經營規模、經營地點、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及原告蔡林記公司商標的知名度、聲譽等因素,判決被告4家店舖分別賠償原告蔡林記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12萬元、15萬元、12萬元,賠償原告維權的合理費用80321元。
雙方律師當庭均未表態是否上訴。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