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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黑名單”制度

2014-09-30 13:57 來源:深圳特區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為強化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日前,深圳國稅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等規定並結合今年深圳市政府工作報告強調的“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創建全國誠信建設示範城市”要求,聯合深圳地稅局共同制定、發佈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將定期向社會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即“黑名單”。

  根據《辦法》規定,每季度終了30日內,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通過各自的門戶網站向社會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同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向社會公佈。如果上了“黑名單”,需要自公佈之日起滿2年才能從公佈欄撤出。

  據深圳國稅局稽查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作為納稅信用“黑名單”制度的《辦法》是在借鑒政府有關部門的成功做法,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辦法》確定了深圳稅務部門直接公佈的“黑名單”標準,共七類。如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400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查補稅款金額400萬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稅款數額600萬元以上的;虛開普通發票,票面額累計3000萬元以上的。按照《辦法》公佈的當事人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於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

  最值得關注的是,“黑名單”不僅公開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註冊地址,主要違法事實,處罰法律依據,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情況,而且將違法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以及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仲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資訊一併公佈。

  深圳國稅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黑名單”制度通過向社會公佈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借助媒體的力量使得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充分的發揮,加大了對重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一方面通過建立稅收信用體系和稅收違法失信約束懲罰機制,可以從制度上約束失信行為。另一方面通過制定相應的一系列懲戒失信措施,對稅收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進出口、出入境、高消費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可以有效打擊各種嚴重稅收違法行為,這既是對稅收違法者的失信懲戒,也是對誠信納稅者予以守信激勵,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稅收經濟秩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真正做到“誠實守信者一路綠燈,違法失信者寸步難行”。深圳國稅局有關負責人強調,該局稽查部門將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提高辦案品質,堅決按稅務總局要求抓好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辦法的落實。

  深圳市稅務學會研究員任壽根博士指出,“黑名單”制度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提升納稅信用運用層次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施的一項涉稅制度安排,是將企業品牌價值、個人信譽、個人社會價值與納稅信用有效聯結的制度。任壽根博士認為,深圳國稅局、深圳地稅局聯合推動“黑名單”制度實施,對於改善深圳依法治稅環境、促進深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深圳稅收良好秩序、提高深圳稅收徵管效率具有重要作用,通過引入企業涉稅違法資訊曝光機制,通過導入企業涉稅違法行為與企業資訊、企業負責人資訊、財務人員資訊公開捆綁措施,切中了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害,抓住了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産生的關鍵所在,能對涉稅犯罪産生強大的震懾力,能有效提高依法納稅意識。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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