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今年8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有關規定,日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實施辦法》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行政規範性文件法律審查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政一:“試水”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探索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
在自貿試驗區實行相對集中復議權,就是將原來由條線業務主管部門行使的復議權,集中到市政府和浦東新區政府層面。具體説來,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浦東新區政府、市政府委辦局(含下屬機構、管理的法定授權組織)為被申請人的案件,主要由市政府負責;以浦東新區政府相關部門(含下屬機構、管理的法定授權組織)、實行市級垂直領導的浦東新區相關機構為被申請人的案件,則由浦東新區政府負責。這種復議職能的劃轉是徹底的,即市政府或者浦東新區政府統一受理、統一審理、統一作出復議決定。這既與自貿試驗區集中行使審批權和處罰權等綜合執法體制相適應,也有利於統一案件審理標準,提高復議品質和公信力。
新政二:暢通公眾監督渠道,建立規範性文件法律審查制度。
《上海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中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制辦提出書面建議,法制辦應當予以核實處理。而《規則》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上述“書面建議權”升級為“法律審查申請權”,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異議的,有權提請市政府進行法律審查。這一制度創新立足於積極預防和處理涉及規範性文件的法律爭議,通過加強公眾監督,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和建立公正法治的市場環境。在2014年第六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我國政府承諾對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這一制度創新將為我國履行這一承諾作出了積極探索。
嚴格程式保障。《規則》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制定文件的異議權,規定了從提出申請、受理、書面答覆到出具審查結論等程式性要求。同時,為體現權威性,明確市政府作為審查機關,由市政府法制辦承擔具體的審查事項,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見。
明確審查要素。在實體內容方面,《規則》明確,主要審查文件是否超越國家及本市有關授權決定調整實施的內容、是否與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等事項;在程式內容方面,則審查文件是否在起草時主動公開徵求意見、預留實施準備期等事項。市政府對文件進行審查,不受申請人申請範圍的限制。
市政府有權撤銷相關文件。明確三種審查處理結果:一是文件不存在違法或者超越有關授權決定調整實施內容的情形,且制定程式合法的,認定文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是文件內容存在合法性問題的,要求管委會限期改正、廢止,或者停止執行該文件的相關內容。三是制定文件違反程式的,要求管委會補正程式後重新發佈。如管委會逾期未按照審查意見改正的,審查機構有權報請市政府作出改變或者撤銷管委會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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