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佳)近日,一則關於浙商證券承銷的私募債發生違約的消息,將正在IPO排隊的浙商證券推向風口浪尖。據悉,浙商證券在2012年7月10日承銷發行的“12金泰債”從今年7月11日開始出現實質性違約,發行人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泰科技”)無力兌付債券投資人本金和利息。
據知情人士透露,由浙商證券承攬的“12金泰債”的發行規模為5000萬元,分為兩個品種,其中,不超過2500萬元為附投資者轉股選擇權的債券,另外不超過2500萬元的是無投資者轉股選擇權的債券,兩個品種按照1:1進行配售,存續期限為三年,且第二年末投資者擁有債券回售的選擇權,債券的擔保人為金泰科技的實際控制人潘建華。
而今,按照規定本期的利息應該在今年7月10日兌付,但金泰科技至今都未支付任何資金。同時,作為承銷商的浙商證券也被指未做好盡職調查,遭到投資者的質疑。
對此,記者就此事採訪浙商證券相關負責人,其在給中國經濟網回復郵件中表示“在獲悉有關情況後,立即成立應急小組,積極協調各方力量解決12金泰債的兌付問題,督促發行人履行資訊披露及還本付息義務,全力化解違約風險。”
明星企業有名無實
金泰科技的前身是成立於2003年的湖州金泰鍍業有限公司,主營汽車零部件、電子電器塑膠零部件等産品。該公司在早期的經營情況較為樂觀,是湖州當地的明星企業。並且在其官網上可以看到,公司簡介中寫著“擬於2009年向證監會申請發行新股並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字樣。
然而時至今日,金泰科技的上市仍沒有實質性進展。不僅如此,金泰科技及實際控制人潘建華已官司纏身,其中包括今年5月26日,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起訴潘建華及其控制的三家企業(金泰科技、泰金集團、赫特金泰)的案子在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交通銀行湖州分行訴湖州久淩鋼構有限公司、潘建華、泰金集團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也在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立案;此外,金泰科技及潘建華還因買賣合同糾紛被杭州銀發物資工貿有限公司告到了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該案將於8月7日開庭審理。
由此可見,金泰科技的實際控制人、“12金泰債”的擔保人潘建華早已負債纍纍。同時,有知情人士透露,由於金泰科技隱藏的問題逐漸暴露,2013年,包括中節能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已入股的七家風險投資機構,聯合逼迫潘建華交出了企業的經營權,這些風投成立了管理委員會並接管了金泰科技,目前暫時由中節能實業主持日常工作。
浙商證券辯解 投資者不買賬
在“12金泰債”被爆出兌付違約後,承銷商浙商證券也被指盡職調查不力遭到投資者的質疑。
據北京商報報道,潘建華在“12金泰債”發行的前兩個月遭到了民生銀行的起訴,其持有的金泰科技37.13%的股權被凍結。此外,據浙江的債權人指出,潘建華的部分股權在債券發行之前還出質給了交通銀行,但針對該項資訊,浙商證券未進行披露。
知情人士表示,擔保人潘建華存在的上述兩個問題,均為涉及其擔保資格的資訊,而浙商證券在“12金泰債”發行之前未查實並披露該重大事項,涉嫌誤導、欺騙投資者。
面對質疑,浙商證券在回復郵件中説到“本著誠信、勤勉、審慎、盡職的原則,開展盡職調查工作,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和義務。本公司在承銷發行過程中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
就是這樣一個誠懇的解釋,顯然沒有得到投資者的認同。投資者對浙商證券的解釋中“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以非公開方式向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一説,表示不能認同,“風險識別能力的前提是資訊充分披露和資訊對稱,如果資訊不能充分披露和資訊不對稱,投資者即使是巴菲特、索羅斯的水準也會踩雷。”
到底投資者所指的是哪些資訊不充分披露和資訊不對稱呢?中國經濟網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浙商證券在今年4月13日召集金泰科技私募債債權人在杭州開會,並向每一位債權人發了一份《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組方案》,在《重組方案》中有以下敘述:“潘建華利用金泰科技和全資子公司赫特零部件給湖州當地其他企業進行擔保,由於被擔保單位無力償還貸款,導致金泰科技和赫特零部件承擔額外的負債1.36億元。”
這樣一來,金泰科技無法償還債券的本息後,負有連帶擔保責任的潘建華亦無力代償。如今被擔保單位也出現了經濟危機。據知情人士介紹,如果債權人強制要求兌付3300萬元的本息,那麼金泰科技可能面臨破産。
而浙商證券的承諾是“本公司將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持續督促發行人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以市場化、法制化的原則全力化解12金泰債的違約風險,盡最大努力維護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 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