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遊春亮
6月17日,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土地糾紛案。
此案的緣由要從十多年前説起。1997年2月,深圳市民揭育秀在龍崗區大鵬鎮投資興建了面積約160平方米的遊樂場,後被大鵬鎮政府拆除。隨後,大鵬鎮政府同意在大鵬鎮影劇院旁提供70平方米土地用於興建鋪位,作為對拆除遊樂場的補償,其餘補償款則用於繳納房租費用。在經多部門批准後,揭育秀自費興建了樂雅軒茶餐廳。
2007年3月,揭育秀與龍崗區大鵬街道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所簽訂《租用場地合同書》。合同約定,大鵬街道出租屋管理所租給揭育秀70平方米原空地興建鋪位,土地租金為每月300元,租用時間從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合同期滿後有優先續約權。
除了這70平方米土地外,樂雅軒茶餐廳的佔地還包括與這70平方米相連的300平方米土地。2011年6月,在揭育秀不知情且不在場的情況下,龍崗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茶餐廳進行了大面積拆除,其中包括70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築物。此後,茶餐廳停業,荒廢至今,由此引發了一系列訴訟。
2014年3月,深圳市大鵬新區大鵬辦事處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所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揭育秀在2007年3月簽訂的《租用場地合同書》已于2012年6月30日到期,雙方租賃關係已終止;判令被告即日起清空承租土地的地上物等,將土地歸還給原告,如逾期不清空,清理費用及相關損失由被告承擔;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到期前拖欠的租金1800元,並賠償從2012年7月1日起至今土地佔用使用費每月不低於600元。
大鵬房管所認為,原告于2012年6月14日通知被告不再續約,告知被告撤離,但被告至今佔用該地,未清空地上物將土地歸還給原告,也未向原告支付佔用使用費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揭育秀在庭審中則表示,涉案70平方米土地所有權屬於深圳市龍崗區大鵬街道辦事處,而大鵬房管所僅是深圳市龍崗區大鵬街道辦事處下屬的事業單位,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故大鵬房管所為不適格原告,應駁回起訴。
同時,揭育秀認為,涉案70平方米土地上建築物是作為補償,也是經多個職能部門批准自費興建而成,屬合法建築。根據當時雙方的補償約定,剩餘補償款按每月300元房租可使用至2038年6月30日止,大鵬房管所依法依理都應繼續履行《土地租賃合同》。
此外,揭育秀還認為,原告要求的每月不低於600元土地佔用費也沒有法律依據。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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