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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上海等6省市試點司法改革

2014-06-16 11:28 來源:廣州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新華社北京電 (記者楊維漢)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以下簡稱《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上海改革方案》),對若干重點難點問題確定了政策導向。最近中央司改辦負責人接受了採訪,就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回答了記者提問。

  改革試點堅持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

  問:為什麼要開展司法改革試點?改革試點有什麼總體考慮?

  答:司法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都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牽一髮動全身的作用。

  根據中央關於重大改革事項先行試點的要求,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經商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決定就這4項改革,在東、中、西部選擇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個省市先行試點,為全面推進司法改革積累經驗。

  改革試點的目標和原則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向,堅持遵循司法規律和從中國國情出發相結合,按照可複製、可推廣的要求,推動制度創新,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改革試點的總體考慮是,堅持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既要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出發,加強總體謀劃;也要從實際出發,尊重基層首創精神,鼓勵各地在機制改革上進行積極探索,為全國逐步推開試點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體現了頂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的要求。《改革框架意見》對改革試點的若干重點難點問題提出了政策意見或政策取向,為地方制定試點方案提供了依據。

  上海市根據中央改革精神,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司法工作實際,形成了《上海改革方案》,對如何推進試點工作提出比較具體的要求。這兩個文件對於積極穩妥推進改革試點,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

  問:《改革框架意見》對哪些重點難點問題提出政策導向?

  答:《改革框架意見》主要針對下列問題提出了政策導向:一是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把高素質人才充實到辦案一線。三是完善法官、檢察官選任條件和程式,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尊重司法規律,確保隊伍政治素質和專業能力。四是完善辦案責任制,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強化監督制約機制。五是健全與法官、檢察官司法責任相適應的職業保障制度。六是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員、警務技術人員分類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檢察官主體地位的辦案責任制

  問:《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司法責任制。為什麼把司法責任製作為改革試點的重點?

  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檢察官主體地位的辦案責任制。

  《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將司法責任製作為改革試點的重點內容之一,以完善主審法官責任制、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為抓手,突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主體地位,明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權力和責任,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嚴格錯案責任追究,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力運作機制。

  試點地方可探索延遲優秀法官、檢察官的退休年齡

  問:《改革框架意見》和《上海改革方案》對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有哪些具體舉措?其意義是什麼?

  答:長期以來,我們對司法人員實行與普通公務員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體現司法職業特點,不利於建設政治素養好、專業素質高的職業化司法隊伍,不利於把優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線。

  應該指出,在法院、檢察院工作的人員並不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司法人員。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就是把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對法官、檢察官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

  司法權是對爭議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判斷權、裁決權,不僅要求司法人員具有良好的法律專業素養和司法職業操守,還要具有豐富的實踐經歷和社會閱歷。

  因此,試點地方可探索延遲優秀法官、檢察官的退休年齡,還將考慮適當提高初任法官、檢察官的任職年齡。

  問:今後將如何選任法官、檢察官?

  答:法官、檢察官的選任,要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尊重司法規律。法官、檢察官首先要有過硬的政治素質。為了保證專業能力,在省一級設立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從專業角度提出法官、檢察官人選。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政治素養、廉潔自律等方面考察把關,人大依照法律程式任免。建立逐級遴選制度,上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檢察院擇優遴選。

  統一管理後辦公、辦案經費和收入不低於現有水準

  問: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有什麼考慮和舉措?

  答:長期以來,我國司法人員和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按行政區域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體制,不利於排除地方不當干預。

  《改革框架意見》明確了試點地區省級統管的改革路徑。對人的統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檢察官統一由省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式任免的機制。對財物的統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機制。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經費上收省級統一管理時,要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使各地辦公經費、辦案經費和人員收入不低於現有水準,為辦公、辦案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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