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圩)企業排放空氣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需向廣東環保部門購買。廣東省環保廳近日在廣東環保公眾網上公佈《廣東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辦法》。根據《辦法》,年排放二氧化硫100噸(含)以上的新改擴建項目和現有排污單位,將納入全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涵蓋現有排污單位900多家。
珠三角企業不能買入排污權。《辦法》第三章明確規定,“珠江三角洲地區作為國家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區域,該地區排污單位不得從區域外購買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標。供水通道和水質超標河段的排污單位不得從其他流域購買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標。”
《辦法》提出了分配原則,排污權初始分配實行分級負責制。規定排污權原則上實施有償使用,試點期間現有排污單位暫不徵收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無償取得排污指標的排污單位如通過二級市場出讓排污指標,應當按排版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補繳排污指標出讓部分的有償使用費。
排污權交易,是不是有錢就可以無限制排污?廣東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解釋,根據《辦法》,排污單位在完成減排任務的前提下,通過污染治理、結構調整及加強管理獲得的富餘排污指標,或因破産、關停被取締以及遷出本行政區域,其有償取得的排污指標,可以通過排污權交易市場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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