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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首例污染環境入刑案今開庭

2014-03-05 10:58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南方日報訊 (記者/王子威 通訊員/劉香霞)今日,全市首例企業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而被提起公訴的案件在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了解,這是中山市第一次因企業污染環境在刑事法庭對其審判,而根據中山市以往的經驗,企業對環境造成污染僅會被處以行政處罰或是民事追責,從未有過入刑定罪的先例。

  記者從法院獲悉,自2013年3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明與王某華(另案處理)合夥經營位於中山市民眾鎮的五金加工廠,主要經營範圍是五金加工。其廠在加工部分五金製品時需要經過五金酸洗磷化工序去除銹跡及油跡,但該工序産生的污水未經有效處理即直接排放進入下水道。同年7月10日,市環境保護部門對該加工廠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排污情況並在工廠車間門口的排水口處取樣檢測,檢測出有毒物質。王某明于當日接到通知後自行歸案,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

  2013年8月13日,王某明涉嫌污染環境罪被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公訴機關認為,王某明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2011年5月1日起全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擴大了污染物的範圍,將原來規定的“其他危險廢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二是降低了入罪門檻,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修改後,罪名由原來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相應調整為“污染環境罪”。

  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明確界定了污染環境罪的入罪認定標準,有效解決此類案件辦理中取證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使得污染環境罪的門檻再次降低、處罰更加嚴格。

  “在‘兩會’期間,霧霾再次引發了‘兩會’代表對環境保護的關注。本次的審判既體現出了從嚴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也表明瞭中山市在懲處環境污染上執法力度的加強以及環境保護意識的加強,對於涉及環境污染的企業來説,起到了懲戒和警示的作用。”該名負責人表示。

[責任編輯: 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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