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王浩嬌)昨天,記者從深交所了解到,深交所對2010年2月1日發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2010修訂)》進行了修訂。
此次修訂明確了同一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等代理客戶行使投票權利的集合類賬戶網路投票問題。具體為,原第十九條如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在本所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會員,如果需要根據委託人(實際持有人)的委託對同一議案表達不同意見的,可以通過本所網際網路投票系統進行分拆投票。”此次修訂對第十九條增加幾種委託類投票賬戶,修改為“在本所開展業務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賬戶、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等代理客戶行使投票權利的集合類賬戶,需要根據不同委託人(實際持有人)的委託對同一議案表達不同意見的,可以通過本所網際網路投票系統進行分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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