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張林報道:昨日起,由廣州港務局起草、廣州市法制辦審核的《廣州市珠江夜遊經營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提出,因氣候、交通管制等原因需要臨時取消航班的,要為旅遊者辦理全額退票或者換票,若提高珠江遊船票價格應當提前6個月公佈。同時,若縮短航線、航行時間或者減少景點,最高或被罰3萬元。
未經許可開展珠江遊要重罰
據介紹,近年來,珠江遊市場蓬勃發展,去年一年的客運量達到了207.98萬。
《辦法》提出,本市建立珠江遊經營權調控機制,通過招標方式定期合理投放珠江遊經營權。而擬定珠江遊經營權投放方案應當按照有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規定進行聽證,聽取公眾意見。
《辦法》提出,中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的15日內向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珠江遊經營許可證件。珠江遊經營許可證件的有效期為3年。廣州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指出,考慮到建造船舶的成本較高,時間較長,企業在取得運力指標後(客位、指標等)後才可能與船廠商討造船或者購買船舶等事宜的實際因素,同時為了避免出現企業取得經營權後遲遲不投入營運的情況,《辦法》提出,中標人自取得珠江遊經營許可證件之日起的180日內未開工建造或者購買船舶的,該許可證件自行失效,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登出許可證件。
同時,《辦法》明確,珠江遊經營者若未經許可擅自開展珠江遊經營活動的,或是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珠江遊經營許可證件的,將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的,依法予以撤銷。
提高票價應提前6個月公佈
《辦法》提出,珠江遊經營者應當在開航15日前向社會公佈遊覽船名稱、航線、班次、航經景點、航行時間、票價以及售票點等服務資訊。若上述規定的資訊發生變更的,珠江遊經營者應當提前15日向社會發佈公告。同時,珠江遊覽船應當按照公佈的航線、時間、班次航行,不得縮短航線、航行時間或者減少景點。因氣候、交通管制等原因需要臨時取消航班的,珠江遊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並向社會發佈公告,為旅遊者辦理全額退票或者換票。
《辦法》提出,珠江遊覽船未按照公佈的航線、時間、班次航行,或者縮短航線、航行時間、減少景點的,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辦法》明確,珠江遊船票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和調整後,應當在30日內報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提高票價應當提前6個月公佈。
不得攜帶動物乘遊覽船
《辦法》提出,珠江遊覽船應當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環保監督管理員,依法設置垃圾儲存容器等設施,並規範處置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禁止向珠江水域排放船舶垃圾和不符合排放標準的生活污水。
《辦法》還提出,遊覽者要按照規定穿著救生衣乘船,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以及有礙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不得進入駕駛室、機艙等部位;不得在遊覽船航行期間戲水;不得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賭博;不得攜帶貓、狗等動物;精神病患者和學齡前兒童乘船應當有人監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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