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依法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決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規定,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停止實施《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條例》。凡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調整實施有關內容的,上海市有關地方性法規作相應調整實施。
上海市其他有關地方性法規中的規定,凡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不一致的,調整實施。
上述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調整實施在三年內試行。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丁偉表示:作出自貿區內暫時調整實施上海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主要基於兩個考慮,一是對接國家層面法制保障的舉措,保持國家法制統一;二是依法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方面的先行先試。(記者 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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