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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餐飲旅遊快遞 行行都有惹不起的“霸王條款”

2013-08-12 09:46 來源:中國廣播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導讀】 看3D電影要支付高額押金,3D眼鏡損壞賠200元;車停在收費停車場車窗被砸,而管理員拒不負責。《天天315》本期聚焦:惹不起的“霸王條款”。

  看3D電影要支付高額押金,如果不小心弄壞了3D眼鏡,押金收不回,還得接受懲罰性賠償。消費者不禁要問:為什麼?把車停在停車場並且交納了停車費,結果車窗被砸,而管理人員拒不負責,還説已經做出了所謂的“溫馨提示”。類似的霸王條款,您是否也曾遇到過?

  很多時候,由於消費者是一個人面對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楣,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難道消費者真的不能為自己的消費行為做主?遇到“霸王現象”時維權為什麼那麼難?

  中國消費者協會前副秘書長武高漢、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邱寶昌就此發表評論。

  曾經給您印象深刻的霸王條款有哪些?

  武高漢:這個事的由來是1993年前後,有一個超市在它的門口懸挂了一個告示,本店保留搜查你包袋的權利,本店保留這個商品賣給你或者不賣給你的權利。有一個女大學生買完東西以後,商店懷疑她偷了東西,堅持要搜查她,結果什麼都沒搜出來。女大學生就不幹了,告他説你侵犯了我的權利,然後超市就説,我沒侵犯你的權利,你看我這有個告示,本店保留搜查你包袋的權利,你既然跨進了本店,你也看見了這個告示,視為你同意,契約自由、主體平等、意思自製、約定大於法定,咱倆這算約定了,然後這個官司怎麼打都打不贏。當時消法正好在制定,我們就把這個案例提供給立法者,立法者認為這屬於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消費者可以把它視為無效的合同,這樣就在消法裏有一個規定,如果格式條款中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這個合同的條款可以是無效的,這就從很大意義上對消費者有一個保護,俗稱霸王條款,是這麼來的。

  法律上明文規定了保護消費者,要制止這樣的霸王條款,但是為什麼霸王條款還是屢屢出現?長沙的消費者,就把長沙移動告上了法庭了,他認為説飯店吃不完的飯還能打包,為什麼不用完的手機流量就不行,這個到底算不算一個霸王條款?

  邱寶昌:剛才高漢秘書長講的這個是消法第24條規定的,就是格式條款中含有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權利或者是減輕自己的義務的這樣的條款是無效條款,也就是俗稱的霸王條款。如果對移動這塊來看的話,它是不是霸王條款,第一是事前是否告知,第二是公平和合理,設置的這個段是不是懸殊,比如説一般用20G,你一下最低搞成150G、200G,明明都用不完,那肯定是很不公平、不合理的,所以這個案例不管消費者勝負如何,我認為法院都應該給移動、給通信行業提一個司法建議,要把這個服務更人性化、更細化,可以20G、30G、50G讓大家去選擇。剛才講的像電影院裏面也有,電影院裏不允許自帶飲料、食品,它以安全為由,實際上是一種暴力,在它的小的範圍內賣的是高價,為什麼屢禁不止?因為利益,不惜損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消法24條和合同法的39條、40條規定非常的明確,但是它在考慮經濟利益的時候就忽略了這些規定,忽略了消費者的利益。

  今年6月的一天,佛山消費者劉女士一家三口到一家電影院觀看3D電影。開場前,劉女士為每副3D眼鏡各交了100元押金。之後,劉女士4歲的兒子在看電影時,不小心折斷了3D眼鏡的一個鏡腿,電影院要求劉女士賠償。雙方協商沒有達到一致,電影院沒收了100元押金。這3D眼鏡的實際價值真的有100元嗎?對此,劉女士充滿疑惑,要求電影院提供進貨單據來證明。電影院方面表示,電影院裏張貼的《影迷觀看3D電影須知》規定:“3D眼鏡如有損壞和遺失,每副按200元賠償。”消費者損壞3D眼鏡就必須賠償,劉女士可以購買一副相同的3D眼鏡還給電影院,否則電影院就沒收100元押金。劉女士不同意電影院的處理意見,向佛山市消委會投訴。

  看3D電影必須配備3D眼鏡,3D眼鏡是商家提供服務的設備之一,是不是應該包含在電影票的成本之中?劉女士的疑問有沒有道理?

  邱寶昌:我認為有道理,因為電影院提供的服務目的就是看3D電影,但是如果沒有這個眼鏡,服務不能實現,所以3D眼鏡是提供服務必須要提供的一個手段。事實上這裡也可以不通過押金的方式,比如説可以上集體保險,你內部怎麼規定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但是不能把這個經營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消費者把財物損毀了,賠償合不合理呢?我認為是適當的賠償是合理的,但是不能漫天要價。像這個問題我覺得不應該收取押金,這是電影院的經營模式,有的眼鏡損毀可能是因為自然原因,有其他很多因素,什麼情況可以罰呢?故意損壞,那就不是正常消費了。  

  電影院這樣的規定,“3D眼鏡如有損壞和遺失,每副按200元賠償”,是否涉嫌霸王條款?電影院有權做出這種規定嗎?

  武高漢:霸王條款的特點就是以盈利為目的,限制消費者的權利增加自己的權利,或者減少自己的義務增加消費者的義務。眼鏡這個案例,我覺得只有在故意損壞的情況下消費者要擔責,而且擔責的情況還要合理,比如説眼鏡到底多少錢,折舊之後又應該是多少錢。在其他的情況下,消費者不應該擔責,比如説消費者正常使用,那麼是眼鏡品質有問題,你是不是設了一個圈套讓消費者給你錢?比如説眼鏡只值50塊錢,你讓消費者賠200塊錢。

  從現在來看,霸王條款確實是有屢禁不止、愈演愈烈之趨勢,有幾個原因,首先就是有利益在這兒,所以經營者願意制定這樣的霸王條款,他期盼著什麼?第一、消費者放棄維權;第二、行政執法部門放棄執法,那他就可以有很多很多的利。再從根本上講就是競爭不充分,因為沒有競爭、所以這些所謂的壟斷的,或者是自然壟斷,或者是行政壟斷,或者是具有某種壟斷地位的就可以隨意在它的條款裏增加內容,而消費者沒有反抗的能力,有的時候是消費者放棄權利,但更多的時候是消費者別無選擇。比如説中國移動的這個情況,多少錢多少兆,可能是相比較幾個運營商裏最優惠的,儘管很不合理,除了它還選誰,所以消費者不得不屈從,這也是霸王條款經久不息之原因。

  一個利益、一個競爭不充分,是不是也反映出監管缺位?只能靠消費者來維權、來指正這些事情?

  邱寶昌:我認為有兩方面,一方面是法律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明確,另一方面是加大監管,消法、合同法裏有這樣的規定,也很明確,但是不是很具體,我們應該制定一種格式合同的監管的管理規定,就是説這種對不特定的公眾大量反覆使用的,國計民生的,跟老百姓衣食住行息息相關的格式合同你有權制定,但是政府要監管,具體內容政府不予干預,但是如果不公平政府可以糾正。

  武高漢:另外在執法理念上可能也需要調整,我們現在強調的是契約精神萬歲。這個合同既然你不喜歡幹嘛還要跟它簽,這甚至是我們執法者的一個理論了。你跟人家簽了合同你就要執行,不能先簽合同,再後悔,後悔之後再告狀,告狀之後再索賠,執法者就認為這是消費者不對,那實際上現在另外一個執法理念是什麼呢?叫契約正義的執法精神,什麼意思?從社會的角度看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違背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就可宣佈這個合同是無效的。消法在制定這個條款的時候,選擇的就是契約正義的立法理論,所以我們的執法者一定要跟上國家法律的節奏。所以為什麼法律規定的很明確,但是在具體實踐中消費者經常敗,跟執法理念跟不上立法精神有很大的關係。

  商家經常會説一句話,最終解釋權歸我,商家為什麼會這麼霸氣十足,敢於屢屢去挑戰消費者的極限?

  邱寶昌:這是違規的,什麼叫最終解釋權,他想怎麼解釋,什麼對他有利,他怎麼解釋。實際上這在地方消法修改當中已經明確禁止了,江西就有這樣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歸自己所有。如果你解釋和消費者解釋都是合理的,我認為誰都有權解釋,如果你的解釋對自己有利,而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這種條款本身就是無效的,所以你根本就沒有解釋權。

  今年5月的時候,在長沙一個物流公司的祁先生將車停在解放路上某停車場,並交納了10元停車費。飯後,祁先生前往開車時發現,左後側車窗被砸爛,雖然沒丟失貴重財物,但卻花了他幾千元的車輛修補費。祁先生找停車場負責人理論,但對方以提前做出“溫馨提示”為由拒不負責,最後祁先生只得自認倒楣。生活中,我們經常能看到停車場內這種看似溫馨的提示:“在指定停車場停放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轎車等各種車輛,但不作保管,車輛損毀、損壞或丟失以及車內物品丟失均由車主自己承擔責任。”這些所謂的“溫馨提示”,是否是停車場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轉嫁給了車主?

  邱寶昌:它實際上是一種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當中專門有一條規定,不收費的保管合同一般不承擔責任,在什麼情況下承擔呢?有重大過失。免費停車保管的也有責任,何況是一個有償的、收費的保管合同。當然停車場提示有沒有錯誤呢?提醒沒有錯誤,但免責是不對的,作為一個看管人、保管人,前部分提醒是善意的,後半部分免責是沒有道理的,和消法24條,合同法39條、40條是有相衝突的,一旦發生損毀,應當要賠。

  霸王條款和霸王現象普遍存在,已經滲透到了各個行業和領域,有調查顯示消費者集中反映的有電信、房地産物業、保險、電力、教育、醫療、銀行、鐵路、交通、超市等十大行業都存在霸王現象。

  現在夏天出門旅遊的人非常多,旅行社存在著這種霸王條款,遇到人力不可抗力因素産生損失,讓遊客來承擔。具體的案例是有消費者反映:株洲某國際旅行社在與消費者簽訂的《國內團隊旅遊合同》中規定,“在不減少旅遊景點的情況下,旅行社有權利調整景點遊覽的先後順序”;“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産生損失,由遊客自行承擔,旅行社協助辦理”。像這樣,旅行社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卻讓消費者來承擔損失,還有的合同中這樣寫到:遭受野生動物的傷害,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産損害的,由旅遊者自行承擔。這是不是也是一個霸王條款?消費者是否只能被動服從?

  邱寶昌:這是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條款,實際上是一個違法的條款。合同法規定的非常明確,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損失是合理的分擔或者是自行承擔。另外合同法上專門有一條,關於人身健康安全的免責是無效的,野獸、動物的傷害,不能説被動物傷了也不是我咬的,是動物咬的,你自己承擔。經營者有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法定義務,要有一個合理限度範圍的安全保障,不能説出了問題都不是你的責任,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儘管遊客傷亡是狗咬的、動物咬的,也要承擔責任。

  再來説説快遞公司,沒有保價,丟失物品不賠,這個案例發生在岳陽一個快遞公司,自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共與客戶簽訂《快遞單》8000余份,都規定:“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交寄物損毀、滅失的,本合同將免除本次運費。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按不超過運費五倍的標準賠償”。這裡頭所謂的霸王條款的因素體現在哪了呢?

  武高漢:這個看來還挺複雜,弄不好還跟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就是説在制定有關法律法規的時候,就准許它這樣。我們最近發現經常有人在制定法律法規或者是在制定行規的時候,把自己的一些利益悄悄加進去,這樣他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時候甚至有靠山了,他説這可不是我説的,這是什麼什麼局,什麼什麼部,或者是什麼什麼行業協會説的,像這個五倍標準賠償了,再比如説像機場丟失行李最高賠償1000塊或者幾百塊等等,搞不好都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能找到一點依據。

  邱寶昌:這實際上就是不好的法律、不好的規定,影響非常不好。物件丟失有的可能是自然丟失,不排除有的是監守自盜,為什麼會出現這麼多?就是我們規定太輕,而這個規定實際上郵政法裏面也有規定,雖然是限額賠償,其實是指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如果有過錯就不適用限額賠償了,包括民航的延誤、民航的損失、航空的損失,無過錯限額賠償,有過錯要按照過錯承擔賠償,不能就援引3倍賠償、2倍賠償,所以有的快遞給3倍,有的給5倍,有的可能更高,6倍、8倍、10倍都有,但是這也不足以賠償消費者,像有人寄一幅名畫,值20萬,沒保價,郵費20塊錢,丟了賠你10倍200塊錢,能買20萬的油畫嗎?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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