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4月12日訊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灣行政主管部門消保處11日表示,針對經濟主管部門《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已審議通過。草案規定,未來只要網購買賣雙方都確認交易完成後,即便賣方發現標錯價,也不能再反悔,仍必須按照網路標示價格出售。如果網購業者沒有出貨,消保處有權要求限期改正,並依《消保法》最高處50萬元(新台幣,下同)罰款。新規預計最快5月正式上路。
未限期改正最高罰50萬
網購商品標錯價格,遭民眾瘋搶下目標事件時有所聞。日前大潤發購物網站就一度標錯價格,將原價15199元的蘋果iPad mini4 64GB,以1折僅1890元標價出售;上月遠傳網路門市也將LG手機錯標為0元出售。
消保處有關負責人表示,當發生類似標錯價烏龍事件時,有些網購業者會摸摸鼻子承擔損失出貨,但也不乏部分業者透過現行網路定型化契約中規定“企業經營者得于契約成立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之下單”及“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主張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出貨。
經濟主管部門“修法”解決爭議
消保處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有關規定,如果買賣雙方都已同意,理論上訂單沒有單方撤銷的道理,加上觀察歐美國際間作法,也沒有允許賣方拒絕出貨的規定存在。
為解決網購消費爭議,臺灣經濟主管部門提出《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消保處也邀請消保團體、相關業者研商後,11日正式審議通過。
交易須買賣雙方同意
針對此修正條文,網購業者多半正面看待,認為對於網購業者有正面和積極的好處。業者解讀,修正後的新規是較平等條約,亦即必須要在業者及消費者均同意情況下,契約才算成立。
業者表示,原規定的不平等地方在於,消費者一旦付了錢,就視為契約成立。以致于有業者萬一標錯價格的話,不得已只好出貨的情況。針對新版條文,網路賣家認為,讓網路交易回歸到“民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將使網路交易制度更合理。
另一家網購業者雅虎表示,目前還在了解規定相關變動的內涵,尚無法對此做出正式響應。(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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