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童星代言,明星家庭代言價曝光太驚人。從9月1日起,因“爸爸去哪兒”火起來的森碟、天天、王詩齡、KIMI等童星或將在廣告中暫別代言人的身份。因新廣告法規定,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但是,新廣告法是否禁止兒童參與廣告拍攝則引發了廣泛的質疑。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該草案中,除了煙草廣告被進一步限制、藥品保健品廣告擬禁用代言人外,更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這意味著,時下火熱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們將不能再代言廣告。
據悉,該草案在第三十條增加了一款:“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此外,還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廣告活動作出相應規範,如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佈藥品、醫療器械、網路遊戲、酒類廣告等;針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服務以及可能引發其模倣不安全行為的內容等。
那麼,何為廣告代言人?根據該草案,“廣告代言人”是指除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該草案規定,如果違法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准、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這條條款,也有相關人士鑽到了空子,他們認為童星們有一定名氣,他們為廣告做宣傳的行為屬於代言;但是,如果“小盆友”們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則屬於廣告表演,不屬於廣告薦證;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而廣告薦證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責任編輯: 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