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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央行第三方支付限額令

2015-08-05 07:36 來源:北京商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央行日前下發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明確表達了這一監管思路。在網際網路金融爆髮式增長的今天,第三方支付的業務邊界也越來越模糊,這個出生初期僅是為客戶提供小額支付、消費付款的群體,如今正在成為銀行、銀聯角色的替代者。那麼,迫使第三方支付回歸正途的《徵求意見稿》會對客戶造成怎樣的影響?第三方支付市場又會發生什麼轉變?

   銀行得到的

   第三方支付失去的

   《徵求意見稿》將第三方支付賬戶分成了綜合賬戶、消費賬戶兩種類型。綜合賬戶可以用於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産品或服務。消費賬戶僅可以用於消費以及轉賬至自己的同名銀行賬戶,不能買理財産品。

   其中,綜合類賬戶必須通過面對面完成身份核實或者通過五個(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身份基本資訊完成多重交叉驗證。消費賬戶需通過三個(含)以上、五個以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身份基本資訊完成多重交叉驗證。

   一家大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內部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上述五個渠道可能涵蓋公安部身份認證、銀行卡認證以及學歷認證等。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要求,符合綜合賬戶五個渠道驗證的難度很大,這肯定將大幅減少第三方支付的新增用戶。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進行相關限額管理。支付機構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支付機構採用不足兩類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支付要素包括靜態密碼、動態密碼、指紋支付等。

   在年度限額上,《徵求意見稿》規定,個人客戶擁有綜合類支付賬戶的,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年累計應不超過20萬元。個人客戶僅擁有消費類支付賬戶的,所有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交易年累計應不超過10萬元。

   央行相關負責人解釋稱,5000元的限額只是針對支付賬戶的扣款,在網購扣款時,當消費金額超過5000元,超出部分是從銀行卡賬戶扣除。因此,消費額度實際沒受影響,只是扣款渠道不同而已。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除單筆金額不足200元的小額支付業務,以及公共事業費、稅費繳納等收款人固定並且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外,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客戶身份及交易驗證。銀行對客戶資金安全的管理責任不因支付機構代替驗證而轉移。“這條對支付機構是最致命的,這意味著單筆200元以上的支付必須通過銀行網銀,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快捷支付基本沒法搞了。”上述支付公司人士表示。

   用戶以前在選擇快捷支付時,原本只需要在綁定銀行卡時進行銀行系統認證,之後每次交易輸入第三方支付密碼就可以直接消費銀行卡裏的錢。而按照新規規定,200元以上的快捷支付必須通過銀行的驗證,用戶體驗將會受到影響。

   除此之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各項資金收付業務均應基於其銀行賬戶辦理,以對相關機構進一步明晰資金流向、加強資金監管、避免風險傳遞。

   支付回歸支付

   銀行回歸銀行

   監管靴子終將落地。在《徵求意見稿》公佈之後,眾多第三方支付人士不約而同地認為,央行是在打壓第三方支付,保護商業銀行的利益。事實果真如此嗎?

   據了解,自2011年央行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以來,已累計有270多家第三方支付機構獲得牌照。數據顯示,2014年第三方網際網路支付交易規模超8萬億元,同比增長50%。然而,從過去幾年的發展脈絡來看,第三方支付已經越過了監管許可的邊界。

   起初,第三方支付只是作為傳統銀行的補充,為客戶提供便捷的支付途徑,無論是直接消費還是充值之後再付款,銀行網銀都是繞不開的通道,雙方也相安無事。隨著電子商務、網路支付交易量的快速增長,出現了快捷支付,第三支付機構直通銀行不用跳轉到網上銀行就可完成交易,提高了成功率和便捷性。但由於不使用銀聯通道,快捷支付的盛行令國內惟一一家清算機構——中國銀聯頗為不滿,銀聯方面曾多次要求商業銀行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銀聯卡交易全面遷移到銀聯網路。

   繼2013年6月餘額寶誕生之後,網際網路金融快速興起,各類“寶寶”相繼誕生,銀行存款迅速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流入網際網路金融産品。P2P風靡之後,商業銀行由於風險考慮不願為P2P做託管業務,第三方支付趁虛而入,搶得了P2P託管這塊肥肉。以支付起家的網際網路金融巨頭們更是紛紛成立金融服務集團,為客戶提供貸款、理財、存款、轉賬等一系列金融服務,大有追趕銀行的架勢。

   監管對第三方支付的態度由此發生轉變。在分析人士看來,《徵求意見稿》的主旨就是讓支付機構回歸支付本身,第三方支付機構本來定義是個搬運工,但如今對接的支付、投資場景越來越多,大量備付金沉澱在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僅容易導致風險,大量的資金流轉更形成了監管盲區。

   華泰證券金融業分析師羅毅表示,《徵求意見稿》區分了支付機構與銀行機構的差異,防止支付機構出現“銀行化”、“銀聯化”,實質上積極鞏固了銀行體系在金融行業中堅不可摧的信用交易地位,鼓勵支付機構可大力開展通道業務。

   易觀國際分析師馬韜表示,《管理辦法》對於賬戶管理做出的種種規定,實際上是強調第三方支付的“仲介性”,淡化“吸存”、“轉賬”功能,對百姓的支付體驗影響不大。

   事實上,此前央行等10部門發佈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已經明確了網際網路支付的業務定位,即“網際網路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顯然,監管機構對第三方支付滲透進入投資、支付、理財、融資等具體的細分場景存在顧慮。

   天花板蓋上

   抗爭成必然

   一向以大膽、創新為本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在此次《徵求意見稿》面前,也陷入了束手無措的困境。有支付機構人士表示,目前大型網際網路金融機構都實行集團化運作,支付業務雖然只是其中一部分,卻是根基所在。實行限額管理之後,為第三方支付的業務體量蓋上了天花板,用戶的交易需求都必須在央行規定的額度之內,如果用戶有比較大的購物、投資需求,就必須回到銀行網銀操作,這其實是強制將客戶趕到銀行端。雖然對於客戶來説只是削弱了一定體驗感,但對於第三方支付來説卻影響頗大。

   而另一家支付機構人士表示,目前《徵求意見稿》中還有一些細節問題需要與監管機構進一步溝通確認,因此對業務的具體影響還有待觀察。例如託管P2P的問題,《徵求意見稿》不允許支付機構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各項資金收付業務均應基於銀行賬戶辦理。但第三方支付與銀行合作的模式監管是否允許還需要進一步研究,例如通過銀行進行支付,第三方支付進行託管。

   網貸315首席資訊官李子川指出,如果《徵求意見稿》實施,肯定會對第三方支付的充值業務以及理財造成一定影響。不過現在擔心為時過早,相信支付公司會採取一些措施來抗爭。

   雖然上述政策還處在徵求意見階段,但在業內人士看來,放鬆的空間不大。早在2012年央行準備出臺管理辦法時,第三方支付機構已經充分向監管層表達了訴求,但此次的《徵求意見稿》仍然較為嚴厲。那麼,第三方支付機構能否以技術、創新等方式在監管許可範圍內實現突圍,該人士表示,現在看來很難。

   對於支付行業來説,《徵求意見稿》將促使行業洗牌。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長助理楊濤表示,在網路支付日益凸顯規模經濟效應的時代,現有的第三方支付行業將來必然出現兼併和重組,很多支付機構都難以生存下去。對於支付行業排名靠後的機構來説,本身內部管理和控制能力有限,難以承載這些功能擴展性業務;對於行業領先的支付機構來説,則能促使其跳出支付賬戶的範疇,嘗試改變單一支付業務的發展模式,在大平臺經濟的思路下,爭取向網路銀行發展,或者以不同機構或産品的層面來整合,從而開展支付承載的多元化金融功能創新。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岳品瑜/文

[責任編輯: 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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