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再次提交審議 懲罰性賠償提至三倍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昨在京舉行,會議繼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下簡稱“草案”)。據悉,在上一次審議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從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完善無理由退貨制度、保障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進一步強化虛假廣告的責任,以及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等方面對草案作了修改。
焦點
“七日退貨”制度入草案
2013年4月進行首次審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點之一是賦予消費者“後悔權”,即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這一遵循國際慣例的規定,受到普遍肯定。
不過,考慮到網路購物等市場發育程度和對經營者的影響,這種權利有被濫用的可能,草案二審稿建議修改為:一是明確規定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交付的報紙、期刊等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二是規定消費者應當自向經營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七日內將商品退回,經營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限于商品價款,不包括運費。
焦點
懲罰性賠償增至三倍
1994年,消法正式實施,根據其中規定,消費者被欺詐可獲雙倍賠償。第二年,為獲賠償而專買假貨的王海走進北京隆福大廈,從此,他的名字就與打假、消費者權益綁在一起。
時隔20年,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提高了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此外草案二審稿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二審稿這一修改中增加賠償“三倍”金額,均比一審稿增加了一倍。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春泉認為,從“退一賠一”到“退一賠三”,在實踐中將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懾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消費者在涉及汽車、房産等大宗商品時往往難以獲得“退一賠一”的賠償,如何將三倍賠償執行好,需對大宗商品的懲罰性賠償有更明確的界定。
也有不少人認為懲罰力度還不夠。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劉遠景指出,懲罰性賠償應採取“上不封頂,下要保底”的原則,如果是十倍的懲罰賠償,不法商家欺詐的情況可能會大大減少。
焦點
房屋買賣是否適用消法
此前的一個討論熱點是,購買商品房、接受教育和醫療服務是否也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範疇。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但在實踐中,對於“生活消費需要”的理解往往不一。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市場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法律,體現了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
此外,對商品房買賣、教育、醫療等領域中的哪些活動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各方面還有不同意見,尚未形成共識,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暫不修改。
焦點
消費者協會具公益職能
“精神賠償”、“汽車召回”、“綠色消費”等進步的消費理念都是由中國消費者協會提出的。然而近年來消協履職遇到一些問題。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葉元春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名稱、人員編制和經費目前尚未解決。
草案二審稿明確:消費者協會履行的是“公益性職能”,各級政府對消協履職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援。
對於草案將消費者協會定為唯一可以對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提起訴訟的團體,即將其定為公益訴訟主體,仍有不同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指出,未來的消費者領域肯定不只是一個消費者協會,如果只規定消費者協會享有這個權利似乎不妥。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二次審議
“聲音”或可作商標註冊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昨日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據悉,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三條增加了“聲音”可以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同時,也應該明確“國歌”、“軍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而相關方建議,在禁止作為商標標誌使用的規定中,增加同我國的“國歌”、“軍歌”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誌。
記者還了解到,受到商標案件多、審查人員少的矛盾突出的制約,經努力,目前,商標案件的平均審查時限,只能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分別控制在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因此,草案建議對商標審查的基本時限作適當調整,即分別由六個月或九個月調整為九個月或十二個月。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