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了解到,歐盟常設法院駁回了英特爾的上訴請求,認為歐盟委員會2009年對英特爾作出的10.6億歐元處罰決定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009年,歐盟委員會經過8年的調查後認為,英特爾向戴爾、惠普、NEC、聯想等電腦製造商提供回扣,要求這些廠商儘量向英特爾購買處理器,以阻擊競爭對手AMD。歐盟委員會表示,英特爾同時也向德國電器零售商萬得城提供回扣,要求萬得城只囤積配置英特爾處理器的電腦産品。
對此,英特爾在2012年7月向歐盟常設法庭提出上訴,聲稱歐盟委員會在起訴英特爾案件中的證據並不充分。英特爾希望能夠撤銷或減少歐盟委員會對其作出的10.6億歐元的罰款。
當地時間本週四,歐盟常設法庭表示,英特爾提出的辯訴材料無一能夠説明處罰決定不合適。相反,依據案情事實,這一處罰決定可以被認為是合適的。法官表示,歐盟委員會相關監管部門給出的10.6億歐元的罰金相當於英特爾2008年營收的4.15%,監管部門可以酌情處以最高可達年營收10%的罰金,所以這一處罰決定並未超標。(記者古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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