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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貿區再迎金改創新

2014-05-20 16:10 來源:經濟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上海自貿區金融改革創新在不斷推進,這是一個‘連續劇’,今天公佈的自貿區銀行業監管細則就好像是第二季。今後,自貿區還將推出一系列創新性制度安排。”在5月14日召開的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銀行業監管制度發佈會上,上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屠光紹形象地説。

  當天,中國銀監會授權上海銀監局發佈《關於試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相關制度安排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了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框架。

  自去年9月29日自貿區正式掛牌成立至今,“一行三會”總共已出臺51條相關金融政策。與此前的政策相比,此次《通知》在簡化事前準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鼓勵跨境金融服務創新等方面又有“新亮點”。

  “自貿試驗區建設的主題是投資貿易便利化,金融創新是推動投資貿易便利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因此,金融監管的制度創新必須跟上,以充分發揮監管改革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上海銀監局局長廖岷説。

  簡化事前準入流程

  提升監管服務效率

  《通知》包括一個正文和三個制度附件,正文系統闡述了銀監會對試驗區銀行業的監管原則、思路和主要要求,並重點就試驗區業務的風險評估、統計監測以及試驗區內機構的監管安排、試驗區銀行業的功能佈局、資源支援等給予了明確的監管指引。

  三個附件分別為三項針對試驗區銀行業的基礎性監管制度,覆蓋了銀行業監管的事前、事中、事後環節,涉及機構、高管、業務等重要領域。具體分別為《自由貿易試驗區業務風險評估指導意見(試行)》、《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測報表制度(試行)》、《關於簡化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相關機構和高管準入方式的實施細則(試行)》。

  值得注意的是,簡化事前準入被作為重點繼續推進,《通知》對試驗區內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機構和高管的簡化準入流程作出具體規定。

  根據《通知》,今後,對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上海本地銀行在區內增設或升格分支機構的年度網點計劃,監管部門不作事前審批。同時,在區內增設或升格銀行分支機構不受該銀行在上海地區年度網點總計劃的限制。

  此外,在金融高管人員任職上實行事後報告制。《通知》規定,在上述區內分支機構擔任主要負責人,以及雖未擔任主要負責人職務,但實際履行其職責的人員,無需報經監管部門事先審批,免於參加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考試。

  “此次的監管理念更加注重讓權于市場,發揮市場的主體作用,在監管流程上,更加注重放權于基層,提升試驗區銀行業的監管服務效率。”廖岷表示,簡化試驗區內部分準入事項流程賦予了銀行機構更大的自主經營空間。

  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風險防控不放鬆

  簡政放權是為了“寬進”,但“嚴管”更加不容忽視。“前面寬進,後面嚴管一定要跟上,最後的承接和落腳點就在事中事後的監管工作上。”上海自貿區管委會財政和金融局局長張紅説。

  屠光紹表示,應突出“放開、管好”兩個重點內容,繼續放開,鼓勵創新,滿足自貿區投資便利化對於金融服務的需要;管好就是防範金融風險,尤其是系統性金融風險。

  如何有效防範風險?此次《通知》除簡化區內部分準入事項流程外,還分別從監管部門和銀行機構兩個方面予以設計。

  在監管部門層面,強化了事中事後的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明確了試驗區銀行業特色監測報表體系制度安排。今後,監管部門將從業務和機構兩個方面,按月監測試驗區銀行業運作狀況,跟蹤分析銀行業支援區內實體經濟的情況,評估銀行風險管理和監管政策有效性。

  在銀行機構層面,要求經營試驗區業務的銀行機構應做好事前和持續的風險自評估,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在風險管控中的首要責任。按照《通知》,相關機構應于正式開辦試驗區業務後10個工作日內,以及此後的每年3月底前,向監管部門提交相關風險自評估報告。對評估不實、不達標的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監管部門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除了《通知》中的上述兩方面,上海自貿區管委會還將著力“資訊平臺建設”,事中事後監管的手段將更加多元、立體。

  據張紅介紹,資訊平臺建設在事中事後的監管工作中十分重要,既滿足銀行業機構的資訊訴求,也滿足綜合監管中對資訊的需求,如聯合監管、聯合執法、社會信用體系等。“目前已經取得第一步成果,即資訊資源的採集,接下來將會有資訊的應用。”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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