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張亮
□本報見習記者馬維博
今天下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審趙某等4人與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
海底撈公司訴稱,其享有“海底撈”商標專用權。趙某等4人未經其許可使用“海底撈”商標,已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海底撈公司是“海底撈”文字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趙某等4人在其經營的餐館店面門頭懸挂的招牌等物品醒目位置上使用“海底撈”“海底撈火鍋”標識,對消費者確認服務的來源起到了指示作用,雖然所使用的“海底撈”字體與海底撈公司所有的“海底撈”註冊商標稍有差異,但該差異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認為屬於兩個不同標識的辨認效果。因此,趙某等4人的行為,已構成對海底撈公司涉案商標的侵權,遂判決趙某等4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分別賠償海底撈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5萬元至6.5萬元。趙某等4人與海底撈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河南省高院在二審中查明的侵權事實與一審相同,經法庭主持調解,趙某等4人表示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分別賠償海底撈公司5萬元至5.8萬元。
本報鄭州4月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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