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人社部就《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規定提出用工單位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同時,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不僅要協助調查處理,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派遣工如受工傷用工單位要擔責
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徵求意見稿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的,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申請主體處理工傷認定等事宜,用工單位協助調查處理,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北京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用工單位協助調查處理,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等説法,應該是個明顯的進步。
據介紹,基層人社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有時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後,會遇到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均沒有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問題。一些案例中還出現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互相推諉責任,受到工傷的被派遣勞動者最終只得訴諸法律,通過法院裁決,來維護自身權益。而這,無疑會增加勞動者的維權成本。
為防濫用派遣工臨時崗禁超半年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上實施。為了增強操作性,徵求意見稿細化規定,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用工單位的輔助性崗位由用工單位根據所處行業和業務特點,提出擬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輔助性崗位列表,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共同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接受監督。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用工單位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用工比例規定的,被行政處罰後一個月內仍不改正的,視為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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