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劉曉星 實習生許燁)火車晚點8小時,耽誤了會議,廣州的梁小姐與朋友欲狀告鐵路公司求償310元。今年1月底,她們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遞交訴狀,過了半年卻始終未獲回應。日前她們向廣州市鐵路運輸中院和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遞交控告信。
梁小姐稱,她們原打算去年11月22日到武漢參加會議,她訂購的廣州開往武昌的T38次臥鋪火車發車時間是去年11月21日晚11時53分,當晚卻被告知火車起碼晚點到22日淩晨5時,具體開車時間不能確定,對於晚點原因卻未作説明。
22日約8時,火車出發,但她們卻因此缺席了會議。為此, 兩人分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遞交訴狀,要求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因火車延誤而産生的包括餐飲費、誤工費在內的損失共310元。而梁小姐的朋友事後在微博上説,當時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不願接收起訴材料,建議去鐵路部門解決。代理律師要求法院給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直至下班,法院既沒收材料,也沒給裁定。
今年2月,兩人的代理律師再次前往法院要求就是否立案的問題給予答覆,被告知“上次已經答覆過”,仍拒絕立案。
前日,兩名當事人向廣州市鐵路運輸中院(上級單位)、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寄出了控告信。當事人認為,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拒絕受理無任何理由,即使不予立案也未在法定期限內出具任何書面裁定,明顯違反程式。使案件無法進入正常審判程式,更使得控告人無法對法院的行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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