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近日發佈《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稱,如果中央企業有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資訊,或者通報、報送、公佈虛假資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國資委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資委綜合局有關人員在介紹該《辦法》出臺的背景時説,儘管中央企業防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得到了明顯加強,在重大突發事件的救援和處置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比如應急管理體系不夠完善;應急管理責任落實不夠到位;未形成應急管理聯動機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不夠規範;應急管理的社會責任不夠明確。《辦法》正是從這些短板入手,對中央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進行規範。
《辦法》共分正文6章42條。其中明確了“牽頭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機制。要求中央企業設置或明確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和專項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分管部門,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企業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企業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協調分管部門開展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負責綜合協調企業內部資源、對外聯絡溝通等工作。應急管理分管部門負責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備案、培訓和演練,負責專項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專項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辦法》還突出強調了中央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中央企業在做好自身救援的同時,認真履行社會救援的責任。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發揮自身專業技術優勢,配合當地人民政府開展應急搶修救援等工作,積極提供電力、通訊、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藥品等生活保障。
在獎懲方面,《辦法》規定,“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資訊,或者通報、報送、公佈虛假資訊,造成嚴重後果的”“未按照規定及時發佈突發事件預警資訊、採取預警措施,導致事件發生的”“未按照規定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等行為將被國資委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記者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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