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納稅人提出,企業為員工繳納年金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稱,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於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對於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併),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對因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其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記者蔡岩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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