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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養老”原來是傳銷 涉案資金達10.9億元

2013-12-27 08:43 來源:人民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王乃玲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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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短6年間,6萬餘人捲入,範圍涉及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是什麼樣的傳銷産品套牢他們,使他們心甘情願投身於這條蘊藏了巨大風險的傳銷鏈?這個傳銷産品的名字叫“消費養老”。

  12月24日,一起涉資10.9億元的傳銷案——上海家帝豪傳銷系列案在黃浦、虹口、寶山、閘北4家法院同時宣判。該案是上海有史以來涉案人數最多、涉案金額最大的傳銷系列案,共計案件51起,涉及一家被告單位、79名被告人。

  當天,黃浦法院判決家帝豪公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罰金2000萬元;主要被告人曹建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00萬元。

  為傳銷披上“養老”外衣,發展代理商6萬餘人

  現年63歲的曹建華是上海家帝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09年11月24日,曾因“牟取非法利益的傳銷行為”,被工商部門處罰,罰款80萬元。

  然而,這並沒有令曹建華停止編織他的傳銷鏈。2010年,曹建華推出“消費養老”項目。

  所謂“消費養老”,就是參與者通過購買“我愛我買”網站上養生品或其他産品,獲得“消費養老”積分,積分可兌換為現金,消費期滿之後即可兌現。“我愛我買”網站上的《消費養老合同》顯示,第一個消費期為10年,每年消費積分不少於2萬分,根據網站産品標價,大約需要購買1000元左右的産品。

  在“消費養老”概念下,曹建華以上海家帝豪公司的名義在全國範圍內發展代理商,按層級返利。參加者向家帝豪公司繳納1萬元加盟費,即可成為三級代理商;三級代理商再發展5個新加盟者,即可升級為二級代理商;要想成為一級代理商,其名下至少要有400個三級代理商。

  每一級代理商的返利標準不同。三級代理商介紹一個新加盟者,可獲返利2000元,其上面的二級代理獲返利1000元,一級代理獲返利800元;二級代理商直接介紹一個新加盟者,則可獲返利3000元,其上面一級代理獲返利800元;如果一級代理商直接介紹一個新加盟者,則可以獲返利3800元。

  通過“一級、一級半、兩級、三級”的晉級制度,上海家帝豪公司在2009年11月24日至案發期間,在全國共計發展代理商64011人。

  代理商違法獲取暴利,最高獲利達170萬餘元

  家帝豪公司的收益實質上來源於加盟者繳納的費用,而非正常的商品經營利潤,公司收取的資金10.9億余元並未用於所謂保值、增值的消費養老項目,而是大多用於曹建華等高管的個人花用、分成及代理商的返利。

  其中,4000余萬元被轉入曹建華夫妻個人證券賬戶,4000余萬元被曹建華用於個人購房,700余萬元被曹妻在案發後轉入朋友賬戶,市場部經理項萍獲取分成2400余萬元、市場部副經理方伯年獲取700余萬元,眾多公司代理商個人也獲取了從數萬到百餘萬元的返利。

  據統計,在家帝豪公司系列傳銷案中的近80名代理商中,發展會員人數達120人以上的就有55名,其中4人發展會員在1萬人以上,最多的一人發展會員高達2.3萬餘人。這些代理商絕大多數獲取了高額違法所得,有6人個人違法所得在50萬元以上,其中最多一人獲利達170萬餘元。

  初中文化的龔某知道家帝豪公司從事傳銷活動,也知道公司被處罰,但她覺得“公司只是被行政處罰,後果不是很嚴重”,像她這樣的一級代理商,可以獲得數量可觀的返利收益;被暴利衝昏頭腦的黃某,不僅丈夫是家帝豪公司的市場部副經理,自己也成為了公司的一級代理商,還把女兒的名字也拿來作為一級代理商用。

  如今,該公司賬戶內僅剩2.8億余元,僅為收入金額的1/4,已呈資金鏈斷裂之勢,一旦家帝豪公司眾多底層代理商要求退出,公司運營將難以為繼。

  以“電子商務”包裝公關,網路傳銷成打擊重點

  為了讓“消費養老”項目獲得更多人的信任,上海家帝豪公司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包裝和公關手段。

  借著電子商務模式,以“探索養老模式”的名義,上海家帝豪公司在多家知名媒體大量刊發軟文宣傳。頻繁組織專家召開研討會,以大量機構與學者的“參與”來提升自己的影響力。甚至還通過組織公益行動,或對慈善機構的捐贈,來宣傳企業形象。實際上,許多媒體報道和主題論壇,都是對中國“消費養老”模式的討論,並沒有真正探究上海家帝豪公司的經營模式。

  據同濟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金澤剛教授分析,傳銷一般具有以下特徵:“拉人頭”、高額入門費、高價高獎勵、虛假宣傳等。他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選擇投資之前,要先判斷商品價格是否合常理,産品投資回報率和利潤率是否正常。傳銷所謂的“高額回報”,常常只是海市蜃樓。

  今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傳銷組織層級人數的認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在上海,打擊傳銷違法和犯罪活動更加注重基層防控和技術防控,重點打擊以“股權投資”、“資本運作”、“電子商務”、“購物返利”等為幌子的網路傳銷活動。

[責任編輯: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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