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5日,浙江首例滴滴車主延誤出行案在杭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原被告最後同意調解,滴滴打車所屬的小桔公司和司機分別補償乘客施女士等人4000元和1500元。
儘管施女士最終獲得了賠償,但長達10個月的維權經歷讓她心力交瘁。事實上,隨著網約車乘客數量的蓬勃增長,相關糾紛、爭議也越來越多。被侵權的網約車乘客普遍反映,儘管打車容易了,可維權卻更難了。
維權路漫漫 乘客“累覺不愛”
去年8月,施女士和親友一行五人準備外出旅遊。出發前,他們在滴滴打車平臺上預約快車服務,要求司機于當天下午5點30分到杭州某大廈送他們去蕭山機場。快車司機約5分鐘後接單。
“我們訂了7點50分的航班,作為土生土長的杭州人,我知道下午五點半晚高峰剛開始,這會兒過去是肯定來得及的。”施女士説。為確保出行順利,他們提前打電話給司機進行了確認。
然而,約定時間到後,施女士一行未在約定地點見到司機,於是又聯繫司機。對方表示馬上到達,讓他們等待,後又以堵車為由,要求變更上車地點,導致施女士一行上車時間比預約時間晚了半個小時。他們最終於當晚7點左右到達機場,但被告知出票系統已關閉5分鐘,被迫改簽,造成經濟損失5781元。
旅行結束後,施女士聯繫滴滴打車投訴。“滴滴説把61元打車費還我們,並補償我們80元,我們不同意。由於改簽,原來訂的旅行團和住宿都取消了,加上改簽差價,總的損失近萬元。”施女士最終決定訴諸法律,將司機一同起訴,要求他們賠償改簽的損失。
其間,施女士等人多次與司機聯繫,但遭到拒絕,後在滴滴打車的要求下,司機與施女士等人聯繫。司機承認存在過錯,但不同意賠償。為了收集證據,施女士等人把後續的重要通話進行錄音,這些成為他們起訴的證據之一。其間,施女士希望滴滴打車提供司機的車牌號,被對方以保護司機隱私為由拒絕。
庭審過程中,滴滴打車所屬的小桔公司認為其只是提供平臺,主要責任在乘客和司機。施女士等人則認為小桔公司收取服務費,應當和司機一起承擔責任。經過長達2小時的庭審,各方最終同意調解。
“從去年8月到今年6月,維權用了快10個月的時間。”施女士説,“最大的感受就是心累。”
一邊快速發展 一邊爭議不絕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觀察,一些網約車糾紛由平臺、司機與乘客私下溝通處理,由於糾紛金額往往不多,不少糾紛最後不了了之,真正訴至法院的很少。
市場調研公司艾瑞諮詢發佈的報告顯示,截止到2015年年底,中國移動端出行服務用戶中,司機數量總計為1871.4萬人,乘客數量總計達到3.99億人。
對不少乘客而言,實惠、便利是網約車較為突出的優勢。與此同時,帶有分享經濟特徵的網約車,也讓不少私家車車主多了一個兼職掙外快的機會。但不可忽視的是,隨著網約車乘客數量蓬勃增長,與之相伴的爭議也未曾停歇。
縱向梳理新聞報道可發現,這些爭議中,與乘客切身利益相關的包括:支付糾紛、洩露隱私、挑活議價、合同違約、侮辱責罵、人身安全等。艾瑞諮詢的報告顯示,個人資訊可能被洩露和人身安全存在隱患,是2015年專車(快車)軟體用戶認為在使用網約車時面臨的最大風險。
今年5月,深圳市寶安區一所小學的英語教師,在晚上搭乘一輛網約車後被搶劫殺害,犯罪嫌疑人為網約車司機。滴滴公司後來證實,該司機在平臺上註冊並通過審核,但案發車輛的牌照是其臨時偽造。
記者在一家網約車平臺官網上看到,註冊成為網約車司機,只需提供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等資訊,但不包括無犯罪記錄證明和健康證明等。北京一位網約車司機王先生透露,在完成註冊後,平臺未對他進行電話或當面核實。
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乘坐網約車的風險。深圳公安部門初步排查發現,該市網約車駕駛員群體中,有吸毒前科人員1425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1661名。深圳市交委調研認為,網約車平臺存在駕駛員招錄把關不嚴等問題。
此外,不少乘客反映,網約車投訴渠道少、處理不及時、對處理結果不滿意。記者6月22日下午多次致電滴滴公司,乘客投訴熱線一直佔線。而另一個重要的網約車平臺優步,目前只接受郵件反映情況,被一些網友詬病處理麻煩、效率不高。
“急駛”的網約車如何更“可靠”
目前,交通部門正不斷加強網約車的監管,網約車平臺也在不斷提高內外部管理水準。有關人士認為,為切實保障網約車乘客的權益,需要進一步嚴格網約車司機的準入標準,明確平臺與私家車的權責,暢通化解糾紛的渠道等。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周昀認為,網約車平臺為乘客提供叫車服務,對網約車司機具有審查義務,為了切實保障乘客的利益,提高網約車的服務水準,應該進一步嚴格準入標準,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等。
據了解,一些網約車平臺目前正配合監管部門做好安全方面的管理,如在司機端資料審核中,利用攝像頭采集動態的人像數據進行比對等。
與此同時,一些網約車司機反映,由於網約車屬性尚未明確,一旦出現侵犯乘客權益的事情,平臺和司機如何分擔責任是個問題。
去年10月公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這一條款引起了不同的意見。有關人士認為,簡單約定運營者為責任主體過於籠統,不便於責任認定及糾紛調解。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相關負責人建議,網約車平臺要進一步明確與私家車間的權利義務。
此外,不少乘客希望網約車平臺進一步暢通反映問題的渠道,相關投訴能及時有效地解決。上海的網約車乘客林女士認為,網約車平臺應在網站上發佈常見的糾紛類型和處理方式,引導乘客化解矛盾,同時加強資訊化建設,讓糾紛處理全程留痕,限期處理。
邱寶昌建議,在權責界定尚不明確的情況下,網約車平臺可採取賠付先行的措施,切實保障乘客權益。“平臺可設立賠付基金,如果確有損害乘客利益,先行賠付,然後平臺再來論證它和司機的責任比例,向司機追償。”
有過維權經歷的施女士表示,網約車平臺為公眾提供了新的出行選擇,但如果出現糾紛,乘客要留好證據,如車輛資訊、司機聯繫方式、乘車起止時間甚至通話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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