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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價格欺詐新規出臺 酒業電商能否逃離低價怪圈

2015-07-01 16:48 來源:北京商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國家發改委出臺了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對價格欺詐行為主體判斷、價格欺詐行為以及敏感詞彙使用,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國內電商平臺一向以低價商品為噱頭吸引大眾消費者,從而提高關注度,增加平臺點擊率以帶動其他産品的銷量。不僅酒類電商,這早已成為國內電商平臺的慣用手法。

  此項通知的出臺,明確了電商平臺的法律責任,若繼續採取以往的促銷手段,有可能成為價格欺詐行為的主體。對此,北京商報記者採訪了多家酒類電商企業,企業負責人除了對此項規定的出臺表示支援,對於政策的執行以及未來國內電商環境發表了各自的觀點。

  觀點一:

  電商低價促銷早該遏制

  ■中酒網董事長賴勁宇:

  我認為這項規定的出臺對於酒類電商是件好事,既肅清了行業,企業也會有更好的發展。以往以低價為噱頭的價格戰對於企業並沒有太大意義,比如去年的“雙11”,酒類電商平臺為了爭奪銷售冠軍打得熱火朝天,幾千萬元在短短一天時間都砸出去了,其實這些錢不如留著花在更有用的地方。

  ■1919酒類直供CEO楊陵江:

  在此之前由於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酒類電商平臺市場也較為混亂。所以1919酒類直供是非常支援這項規定的出臺,因為只有良好的秩序才有利於整個行業以及企業的健康發展。

  ■酒美網CEO呂意德:

  我認為此項規定有利於規範和約束電商企業的行銷行為,對電商的規範和長期發展肯定是好事,對消費者更是利好,有助於電商企業回歸到産品品質的打造、品牌行銷及會員體系的持續建立。

  觀點二:

  電商生存環境改善尚待時日

  ■中國品牌研究院食品飲料行業研究員朱丹蓬:

  國家出臺此項規定有兩個含義,一是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價格欺詐;二是對企業起到規範作用。我認為企業發展需要留有合理的利潤空間,以支援未來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從國外的企業來看,企業在定價時會預留出一定的利潤空間,這部分費用將用於支援産品的研發和售後服務。國內現正處在工業化高速發展、資訊化氾濫以及網際網路廣泛應用的交叉點,電商平臺的發展明顯要領先於工業化發展進程,並且逐漸形成了電商平臺畸形的發展模式,以低價換點擊率,以量衝價,從而盈利。但是這種盈利方式是以傷害整個工業化進程為代價的,是典型的拆東墻補西墻。

  ■酒美網CEO呂意德:

  這次國家發改委出臺規範的管理條例後,我認為還應出臺後續可執行的細則。同時,電子商務的促銷一般都是短平快,這些行為往往很難捕捉,企業之間肯定存在僥倖心理基礎之上的博弈行為,在這些方面可能需要有更好的措施。另外,對於明顯嚴重違規的企業,需要加大處罰力度。在針對企業的約束之外,還需要有定期和不定期的針對消費者的網購消費知識、理性消費行為方面的知識普及,讓消費者通過“購買行為”來投票,讓不誠信的商家沒有生存的基礎,這才是市場競爭的根本。

  ■葡萄酒行銷專家李欣新:

  此條例的出臺對於市場規範有著正面的影響,從某種層面上説堵死了不良酒商的退路。葡萄酒是重視體驗感的消費産品,目前消費者對於電商平臺上的葡萄酒産品信賴感較低,未來電商可以不單純作為推廣平臺,而是能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體驗機會,拼服務才是電商未來的發展方向。

  北京商報記者 劉一博 朱欣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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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改委近日發佈了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電商平臺以下三種行為之一,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主體:

  一、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在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路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低於該網路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的。

  二、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聲稱網站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但網路商品經營者並未實際開展促銷活動的。

  三、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提供的標價軟體或者價格宣傳軟體等強制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的。

  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與網路商品經營者共同開展促銷活動,並共同進行了價格標示、促銷宣傳,如果其價格標示、促銷宣傳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則第三方網路交易平臺與網路商品經營者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共同違法主體。

  此外,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該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

[責任編輯: 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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