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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蘋果店貼公告 顧客進店默認同意使用肖像

2015-04-13 13:05 來源:中國廣播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4月10號,蘋果公司的新産品apple watch預約發售,各地的蘋果粉絲們一大早就來到了當地蘋果的官方零售店來一睹它的風采。但是有浙江杭州的顧客向反映,就在發售當天, 位於杭州西湖的一家蘋果公司零售店貼出了一則特別的告示,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這塊告示上面寫道,進入蘋果公司零售店,即表示你接受並同意蘋果公司及其合作夥伴在任何媒體上永久使用你的錄音和肖像。也就是説只要顧客踏入商店,店方就可以對顧客隨意進行錄音和拍攝,以後蘋果在任何媒體上使用這些肖像或者聲音,顧客即表示已經知情並同意。但有消費者置疑,這則告示有著霸王條款的意味。

  其實,早在2012年,中消協曾多次炮轟蘋果維修合約中的霸王條款,最終在多方壓力之下,蘋果公司低頭妥協。然而霸王條款雖頻遭打擊,卻屢屢“改頭換面”“興風作浪”,成了消費者維權“硬骨頭”。那麼這一次蘋果零售店又在打什麼主意,為何要攝錄進店消費者的影像和聲音呢?蘋果公司又是否有權這麼做呢?

  昨天(12號)上午10點,蘋果西湖零售店的營業情況依然火爆,大廳右側大量的市民排隊接受試戴的現場預約。而那以塊蘋果店貼出的長和寬大約為40CM的黑底白字的告示,就立在零售店大門右側的玻璃門內。上面是這樣説的:“請注意:今天光臨Apple Store零售店的顧客,您的聲音和肖像可能會被攝錄。進入Apple Store 零售店,即表示您接受並且同意Apple Inc(蘋果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作夥伴在任何媒體上永久使用您的錄音和肖像。”

  然而蘋果店的店員幾乎不會刻意提醒前來消費的顧客,這則告示的存在。而來來往往的顧客,也很少有人能夠注意到這則告示,即使注意到了上所寫的內容,一些顧客也告訴記者,他們並沒有太在意。

  記者:您看到這個牌子了嗎?

  市民:什麼牌子?

  記者:就是這個,這個您怎麼看?

  市民:無所謂了哇,沒什麼東西。

  記者:你看到旁邊的這個牌子了嗎?

  市民:沒有,哦哦這個啊,一般也不會注意這方面的東西吧?

  記者;您看到這個牌子了嗎?這個您知道嘛?

  市民:無所謂阿,沒什麼。

  但是也有部分顧客表示,蘋果店的這種做法讓他們感到有些不滿。還有一些顧客聲稱,蘋果的做法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市民:這個我覺的這個是應該侵權了吧?

  記者:您都不知道這個消息這個告示吧?

  市民:是的啊,之前沒看到。

  記者:如果您的肖像被用到媒體上或者蘋果公司的宣傳上,您怎麼看?

  市民:只要不是太特寫就沒什麼大問題,但是還是覺得有點兒不舒服。

  市民:我覺得涉及到個人隱私什麼的,應該會比較介意。

  那麼,蘋果公司為何要攝錄消費者的肖像以及聲音呢?這些被拍攝的照片以及聲音,又將會被作何使用?杭州蘋果旗艦店的一位男性工作人員告訴我們,因為蘋果新款智慧手錶剛剛上市,可能會有前來採訪顧客體驗的各路媒體在現場進行拍照。而蘋果零售店豎的這塊牌子,僅僅是作為一個提醒。蘋果公司自身並不會輕易拍攝或者使用顧客的照片。

  記者:我們隨時會被攝錄到嗎?

  工作人員:這個沒那麼誇張啊,可能會有媒體在這邊拍照,媒體拍照完了以後可能會在一些公開的地方播放,但是有可能會涉及到一些人像會被媒體拍攝到。

  記者:不是我們店裏面要用什麼的?

  工作人員:不是,我們店裏面沒有這方面攝影的這些東西的。

  但是另一位女性工作人員給出的説法則不太一樣。她表示,對於蘋果是否會使用消費者的照片的問題,她“給不出很好的辦法來回答”。在記者的反覆追問下,她才點頭承認了蘋果公司也許會用到消費者的照片以及聲音。

  工作人員:那個公告對吧,那個如果有媒體的話,有可能會被拍攝到。

  記者:我的意思是,咱們蘋果店會拍嗎?

  工作人員:我們不會輕易拿顧客的照片出去,輕易……可能我沒辦法很好的回答你的問題。

  記者:那個告示不是説蘋果店也會用嗎,合作夥伴也會用,我們的照片會被用到嗎?

  工作人員:您是擔心您的照片被公佈出去嗎?如果您看到拿著相機的人就離得遠一些比較好唄。

  記者:也包括我們的蘋果的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這個我真的沒法回答你。

  看來,蘋果零售店的工作人員,對於“是否攝錄過進店消費者的照片或者聲音”這個問題,並沒有給出統一的説法。作為杭州最大的蘋果零售店,蘋果公司是否有權利通過在門口豎立一張告示,就可以默認獲取消費者的肖像以及聲音呢?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王涌表示,蘋果商店所貼告示,的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並沒有相應法律效應。退一步講,消費者就算進入到了門店中,也不代表就同意了該告示中所規定的內容。

  王涌:這個告示問題很大,這個告示在民法上,就算是構成了和消費者之間的一個合同,但是這個屬於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條款的效力,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比如説不能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個呢,可以説,這個也不算是一個合同,因為消費者光臨你的門店,其實沒有和你達成任何合同。如果沒有和你達成合同,你就自己單方面樹立一個告示牌子,這個是屬於沒有經過消費者的同意。消費者進入了您的門店,也不代表就視為同意你的這個牌子。所以實際上,消費者沒有對你使用消費者的肖像權,做出任何的肯定。這個牌子沒有經過消費者同意,所以它無權使用。

  那麼,這樣的一個店堂告示,具體侵犯了消費者的那些合法權益呢?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給出了他的分析。

  邱寶昌:經營者的這種做法呢,就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關於人格尊嚴的保護,和新消法26條的規定,以及民法通則裏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名譽權、肖像權這種人格權利。如果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肖像,就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就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充分尊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經營過程中,不能只想到自身的利益,而忽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果只是考慮自己的利益而忽缺消費者的權益,那麼自身要獲利的目的達不到,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昨天上午,記者致電了蘋果公司的媒體聯絡熱線,並且在其官方網站的上,進行了諮詢和留言。但是截止到發稿前,蘋果公司並沒有對此進行任何回應。

  對於那些因霸王條款而引發的侵權糾紛,消費者最後的救濟途徑就是訴訟。但這種事後矯正,具有被動性和滯後性,無法消除“霸王條款”對消費者的感情傷害。事實上,“霸王條款”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也不利於商家自身的長遠發展。但要讓這樣的“霸王條款”在市場上消失,一是要提高消費者的法律意識,主動維權;二是光靠消費者自身或是消費者協會的力量遠遠不夠,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切實負起職責,剷除“霸王條款”生存的土壤。吳喆華 王逸群 浙江臺記者嚴哲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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