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我音樂”因擅播《我是歌手》第一季、第三季,被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為由訴至法院。日前,該案由海淀法院受理。
快樂陽光公司訴稱,《我是歌手》是一場歌唱真人秀節目,第一季于2013年1月18日起于湖南衛視每週五晚播出,共13期,總播放量累計接近7億次,微博熱門話題突破1億次,創下同類型節目新紀錄。第三季于2015年1月2日晚播出,首播收視率即超越前兩季,居全國第一。
快樂陽光公司經湖南電視臺合法授權取得《我是歌手》第一季、第三季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性質為獨佔專有使用,且有權單獨以自己的名義維權。
而酷我公司未經快樂陽光公司授權,在其經營的“酷我音樂”播放器上提供《我是歌手》第一季、第三季的視頻內容,可以使用戶線上觀看。
快樂陽光公司認為,該行為侵犯了其專有獨佔性資訊網路傳播權,要求判令酷我公司停止線上播放,並分別賠償50萬。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責任編輯: 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