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犯罪五大特點
國企貪腐案件,不管是在案件總數量還是在佔企業家犯罪的比例上,都出現了再創新高的局面;
金融企業家犯罪高發、頻發;
企業家犯罪手段愈加複雜化、隱秘化、高科技化,呈現出非典型化特徵;
企業家犯罪受社會政策、刑事政策影響較大;
官商勾結、群體腐敗現象嚴重,企業家因捲入官員腐敗案而接受調查
□本報記者余飛
2月10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對昆山“8·2”爆炸事故責任人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安全生産主管吳升憲進行公開審理。
這起爆炸事故的責任人在受審的同時,也被當天發佈的《2014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樣本)研究報告》所關注——昆山“8·2”爆炸事故案被該報告列入2014年十大民企企業家犯罪案例。
《2014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樣本)研究報告》是由法制日報社《法人》雜誌、法治週末報社和中國青年報社輿情監測室聯合發佈的。報告認為,在2014年度的企業家犯罪案例中,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官商勾結、群體腐敗現象嚴重,企業家因捲入官員腐敗案而接受調查。
國企企業家涉腐犯罪增多
這份報告選取了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間的426起企業家犯罪案件作為分析樣本。在這426例案件中,國有企業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為245件,佔樣本總數的58%,民營企業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為181件,佔總數的42%。
報告認為,與2013年度媒體發佈的企業家犯罪案例相比,2014年度民營企業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絕對數和所佔比例上均有所下降。2013年民營企業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為270件,佔所有案件總數的75.6%。
在245例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有227起案件主要集中在財務管理、招投標、人事管理、加工承攬、投融資等環節。這些環節容易引發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産等犯罪;在181例民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投融資、交易環節、財務管理以及招投標環節最容易引發企業家犯罪。
在181例有明確罪名的國企企業家犯罪中,涉案企業家共涉及26個罪名,主要包括:受賄罪121例、貪污罪51例、挪用公款罪30例、濫用職權罪3例、詐騙罪5例、合同詐騙罪4例、私分國有資産罪和敲詐勒索各3例、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內幕交易罪、強迫交易罪和挪用資金罪各2例。除上述罪名外,國企企業家涉案罪名還包括票據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侵吞國有資産罪,侵佔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虛報註冊資本罪,虛開發票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各1例。
2014年企業家犯罪報告將分析結論與2013年相關內容對比發現,國企企業家所涉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罪名,在排列順序上與2013年較為一致,但佔總案件數的比例有大幅度提高,這與國家加大對國企貪腐的打擊力度、媒體對此關注較多有很大關係。
而在163例有明確罪名的民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57個(類)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8例、合同詐騙罪23例、職務侵佔罪20例、集資詐騙罪、詐騙罪各13例、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各9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4例。非法經營,敲詐勒索,生産、銷售偽劣産品,單位行賄,盜竊,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罪各3例。此外,民企企業家犯罪所涉罪名還包括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妨害作證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內部交易罪,騙取貸款罪,騙取票據承兌罪,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
2014年企業家犯罪報告還對涉罪企業家的年齡及身份進行了分析。結果顯示,國企企業家年齡分佈相對集中,50歲至59歲仍然是企業家犯罪的高發期。涉案民企企業家年齡分佈較為均勻,多在40歲至49歲之間。
報告認為,國企企業家犯罪大多與其身份、職務有關,而獲得一定的身份、職務需要一定的工作履歷,因而,相較民營企業家犯罪年齡,國企企業家犯罪年齡整體偏大。50歲至59歲的國企企業家正是國企中的掌舵者,權力過分集中,易於引發國企中的職務犯罪案件,民營企業家年齡受此影響較小。
企業家犯罪呈現五大特點
2014年12月10日,被稱為“廣州史上最大貪腐案”的廣東省廣州市白雲農工商系列腐敗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廣州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因犯受賄罪、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案金額高達近4億元之巨,被法院判處死刑。
這一案例被2014年企業家犯罪報告收入十大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例之中。
報告認為,2014年,以“廣州史上最大貪腐案”為代表的國企貪腐案件,不管是在案件總數量還是在佔企業家犯罪的比例上,都出現了再創新高的局面。這也是2014年企業家犯罪的一大特點。
對於國企腐敗案再創新高的原因,報告總結為:隨著國家將打擊腐敗的戰場擴大到國企、央企,大量企業家犯罪案件浮出水面。
金融領域企業家犯罪高發、頻發,成為2014年企業家犯罪的第二大特點。
報告分析認為,當前,市場經濟飛速發展,但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已跟不上市場經濟的增長速度。這種錯位的金融發展模式會産生一系列的不適,一旦有外在因素影響,將會産生更大的波動。傳統高利潤行業行將結束暴利時代,前期粗放式、大幅度的擴張造成投資短時期內難以收回,再加上銀行抽逃資金,資金鏈斷裂,民營企業家們將面臨融資難題。在這種情形下,非法吸收存款、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等一系列金融犯罪高發、頻發。另一方面,金融市場本身即具有超前性、風險性、投機性等特點,市場在運作過程中缺乏強有力的宏觀體制保障,金融無序現象時有發生,並越來越突出,金融領域中的腐敗、瀆職現象並不鮮見。
近年來,不少犯罪學專家在分析各類刑事案件時發現,犯罪隱蔽性增強、作案手段日趨複雜是一個突出特點,這一特點也出現在企業家犯罪中。
據2014年企業家犯罪報告分析,企業家犯罪的第三大特點在於,企業家犯罪手段愈加複雜化、隱秘化、高科技化,呈現出非典型化特徵。企業家的非典型性犯罪,往往是違法經濟活動與合法經濟活動交織,或者披上合法經營的外衣,具有迷惑性和隱蔽性。企業家犯罪案件如果不能被及時查處,不僅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産造成損失,而且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
在2014年,企業家犯罪案件還呈現出受社會政策、刑事政策影響較大的特點。2014年度最熱的一個詞彙是“貪腐”,媒體關注打擊貪腐的過程以及成績,圍繞“反貪腐”發佈了大量案例、消息。在2014年度的媒體案例中,涉及腐敗犯罪的案件量大,從245起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例來看,有121例涉嫌受賄,51例貪污、30例挪用公款、12例濫用職權以及3例私分國有資産。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完善貪污腐敗犯罪的懲罰體系,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受此影響,2014年對企業家涉腐案件的懲處較往年更為嚴厲。
2014年度的企業家犯罪案例中,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官商勾結、群體腐敗現象嚴重,企業家因捲入官員腐敗案而接受調查。最能説明上述特點的是“山西反腐系列案”中的邢利斌案件。在山西官、商兩界人脈極廣的煤業大亨邢利斌,與當地官員相互支援、利用,形成官商互動關係網。邢利斌案表現出的官商勾結、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並非個案,而是一種潛在化的常態。
報告認為,在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社會財富急劇增長的新形勢下,官商勾結的危害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官商勾結給權力尋租創造客觀便利,敗壞政風。因而,官商勾結的腐敗現象,常常遭到全社會的集體批判;官商勾結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再次,官商勾結使財富固化,市場調節、分配資源的功能減弱,造成市場自生機能的萎縮,這對於市場經濟的發展來講,具有致命的破壞性。
內外因交織誘發企業家犯罪
任何一種犯罪都有其誘因,企業家犯罪同樣如此。在不少人看來,企業家是商人,其犯罪的誘因必然難脫利益之爭。然而,2014年企業家犯罪報告發現,利益之爭只是企業家犯罪誘因的表像,在其背後,還存在複雜的環境、政策等因素。
2014年企業家犯罪報告分析發現,企業家犯罪受環境因素的影響,即不公平競爭環境下的尋租現象。
報告認為,在競爭性市場體系中,企業家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生産效率的方式改善經營,往往會消耗大量成本,而通過行政命令攫取額外利潤更易於實現企業經營利益的擴大化,於是企業家紛紛選擇依附權力,希冀通過權力風暴眼迅速擴張其經營帝國。除此之外,國有企業的資源優勢明顯,再加上企業經營者也多具有行政級別並擔任相應職務,這種身份特徵為權力“出租”提供了主客觀便利。民營企業為獲得市場份額,在面對行政官員與國企高管時會選擇支付“租金”,這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為什麼政府官員、國企高管腐敗犯罪往往與民營企業家的腐蝕有關,而這些民營企業家犯罪則又潛藏著官員濫用權力給予支撐與庇護。
除了競爭環境因素引發的犯罪,企業家犯罪的誘因還包括政策因素影響,即經濟政策導向不明、企業盲目擴張。
報告分析發現,企業家在經營活動中追逐經濟利益,需要及時獲得政策資訊並對其準確解讀,以便及時調整經營策略,自發調節資源配置。如在網際網路産業中,網際網路的移動化、融合化、平臺化等趨勢將開闢更深交融、更廣交互、更高智慧發展的新階段。隨著網際網路發展形成的跨界融合的不斷深入,將催生新業態和新市場,如網際網路金融、網路購物等運營方式。然而,網際網路經濟的繁榮,不能當然説明網際網路經濟的可複製性。如果不能對這些新興經濟模式進行審慎的積極的引導,而是一味盲目助推或者任由其發展,依靠複製而短暫發展的企業將面臨創新的瓶頸,短暫繁榮的背後潛藏的是巨大的經營風險。
凡事由內外因決定,企業家犯罪也是如此。除去競爭環境、政策導向等外部因素,誘發企業家犯罪的因素,更多集中在企業內部和企業家自身。
報告認為,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或者失靈是造成企業經營策略失效或者個別違法經營、犯罪等諸現象的重要原因。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日趨成熟,法律規範日趨完備,企業管理制度日益完善,企業內控機制看似無懈可擊,然而實際情況是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仍然不完備、企業家權責不對等,從2014年度企業家犯罪案例來看,用不堪一擊來形容並不為過。
而從企業家個人來看,一些企業家在經營活動中對自身角色定位不明晰,受錯位價值觀的影響,往往持僥倖心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是企業家犯罪的重要個體原因。
江蘇省南京市某國企副總經理尤博文為和情人幽會方便,竟向承包商索要賄賂房産等價值160余萬元;廣東省深圳市某房地産評估顧問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出納朱莉,為購買奢侈品、賭博、炒股,非法挪用公司資金達數百萬元之巨。
這些案例都説明,個別企業管理人員價值觀扭曲錯位,奉行個人利益至上的準則,在金錢等誘惑面前,往往無力抵禦。這種錯位的價值觀,致使部分企業家將企業追求經濟利益異化為單純的個人利益的追求。為了實現這個目的,企業家不惜假公濟私,甚至不擇手段地侵吞企業公款,最後淪為金錢的犧牲品,走上犯罪道路。另外,部分企業家把經濟效益作為企業追求的唯一目標,並且為了達到該目標無所不用其極,一些企業家會選擇通過行賄等手段拉攏腐蝕政府官員以獲得資源配置上的優勢。
一些企業家因個人原因走上犯罪道路,還與商業倫理的缺失有關。
2014年企業家犯罪報告認為,缺少健康的商業倫理造成企業家抵禦違法犯罪的倫理自覺性缺失、缺位。商業倫理包含規則、契約、誠信、自由、競爭等方面,誠信是企業家精神的基石。市場經濟是誠信經濟,沒有誠信的商業社會,將充滿極大的道德風險,顯著抬高交易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
2014年企業家犯罪報告統計發現,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等賄賂犯罪成為民營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體的標簽之一。這種現象出現的原因,在於民營企業希望通過對官員的利益輸送獲取競爭資源。因此,官商勾結成為2014年企業家犯罪一個繞不開的話題。
製圖/李曉軍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