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起實施的新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新消法”)實施月余,省城多數KTV仍明令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對此消費者怨聲載道,但商家也有説不出的苦衷…… 實習生 季善紅 記者 張冠超
經常去KTV唱歌的市民劉女士,今年冬天買了個大號保溫杯,去唱歌前先得在家衝上滿滿一壺茶拎著,而和她一起去KTV的朋友大多也準備了這種水壺。“記得第一次去KTV,服務員把我們買的飲料扣在服務台了,大家不得不在包間裏點了一壺58元的紅茶,誰知道服務員端上來一個水壺,然後撕開兩包立頓放裏面泡,把我們氣的啊,立頓一包才1塊錢啊。”説起為啥要帶水壺去唱歌,劉女士滿口抱怨KTV 禁止自帶酒水的規定。但她並不知道,若按今年3月15日起實施的“新消法”,KTV禁止自帶酒水的做法已經構成違法。
山東眾成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任亮告訴記者,“新消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説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KTV禁止自帶酒水的做法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
那麼新消法實施近50天后,上述情況是否有所改善?為此記者走訪了省城十余家KTV,採訪中絕大多數KTV 仍明確表示不允許顧客自帶酒水。在天天向上KTV,正在前臺結賬的學生小黃告訴記者,就在前幾天她與朋友一起唱歌時,服務生中途進入包間沒收了她們自帶的牛奶。“雖然承諾是放在前臺暫時保管,但是一下午的好心情還是被破壞了”。
對於貫徹新消法的規定,採訪中多家KTV負責人向記者表示“難以接受”。“酒水售賣佔 KTV 總營業額的50%以上,如果顧客自帶酒水,我們的生意將受到很大打擊。目前KTV盈利主要是晚間和週末的聚會消費,這個時間段的消費人群購買力都比較強,而工作日的白天大多數消費者是團購來唱歌的學生和中老年人,20元唱六七個小時還沒有多少額外消費,如果都這樣的話KTV早關門了。”濟南幸福時光KTV一位不願具名的負責人向記者坦言。
對於消費者如何維權,任亮表示消費者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可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若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進行調查及調解,以及向有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新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之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消費者,這就大大提高了消費者進行此類維權的效率。若遭遇上述‘霸王條款’ 或者其他情形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果上述維權途徑仍不能有效解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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