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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下月實施 遏制投機搶注行為

2014-04-05 10:58 來源:南方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不少人在網上進行商標轉讓。全澤超 攝

  日前,記者從江門市工商局獲悉,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局于日前先後發出有關馳名商標的通報和批復,江門市“明可達”、“東古及圖”、“華藝衛浴”、“量子高科及圖”和“蓬江及圖”5件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目前,全市擁有馳名商標20件。

  據了解,去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商標法修正案,新商標法將於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近年來,本地企業的商標意識是否有所提高?新的法規中有哪些內容將更有助於企業的智慧財産權保護?

  企業註冊商標後仍頻遭倣冒

  華藝衛浴是本次通過中國馳名商標認證的五個企業之一,記者了解到,該企業自1993年已註冊了“華藝衛浴”這一商標,“我們一直比較重視企業的智慧財産權,還專門成立了一個智慧財産權部來管理商標,也委派了一些第三方幫我們監控、了解市場上是否有人假冒我們的商標進行銷售。”華藝衛浴的總經理助理馮柏進告訴記者,儘管該公司為保護商標花了不少心血,然而不法企業倣冒商標,混淆消費者的問題仍防不勝防。2012年,該公司在安徽發現了一家假冒華藝商標的企業,隨後開平本地也出現了一批倣冒華藝的産品。

  “自2008年起,我們即開始申請中國馳名商標,花了將近六年的時間,其中過程艱辛曲折。”馮柏進説,在2008年之前,該公司的衛浴産品以外銷為主,在國內的品牌尚未叫響,2008年轉入國內市場後,剛開始的銷售數據尚不太理想,因此在申請認定遲遲未得以批復。“商標代表的是企業的形象,是企業的品格。”

  申請了商標仍一再遭遇倣冒並非個例,廣東彩艷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自1986年已進行註冊,但此後仍有多家企業進行倣冒,“我們的商標名稱是彩艷+圖形,核定使用商品名稱是色母粒,有一家企業就倣冒名稱為‘彩艷色’,使用商品名稱是‘母粒’,非常接近。還有的倣冒為‘新彩色母粒’、‘新艷色母粒’。”廣東彩艷股份有限公司主席邱德厚坦言,發現多家倣冒企業後,彩艷股份有限公司便於2007年開始提請申報中國馳名商標,以加強商標的保護力度。

  記者了解到,彩艷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大有”這一商標的註冊人,這一老字號此前也在香港遭人搶注,經過三年半的訴訟,最終香港特別行政區智慧財産權署商標註冊作出撤銷搶注者的商標註冊這一裁決。邱德厚認為,商標是企業信譽的載體,它有助於企業品牌的宣傳、推廣以及形成市場的競爭優勢,必須高度重視。

  新法實施後審查不再遙遙無期

  “現在企業很重視商標申請,但是受經濟環境不景氣影響,很多企業效益不是很好,因此,去年的申請量相比往年有所下滑。”五邑商標事務所有關負責人袁小姐如是説道。

  嘉權專利商標事務所商標部經理、資深商標代理人鄧志豪在接受採訪時也表示,企業註冊商標的意識的確比以前有所提升,“從商標申請量即可直觀看出,2003年全年我們代理的商標申請量是幾十件,現在江門地區一年有1200多件,翻了十幾倍。”

  記者從網上看到有不少提供商標轉讓的平臺,有的還打出“轉讓比新註冊更省錢、省時、省事”的口號。鄧志豪坦言,這種説法有一定道理,“由於商標申請註冊量快速增長,現在能想到的常用商標名稱,想要註冊一個完全和別人不衝突的商標很難。企業可能花了時間和金錢申請註冊,但申請可能被駁回。而買一個現成別人已註冊成功的商標,的確比較便捷。但是不一定省錢,轉讓的價格一般比新註冊的價格高。”

  對於新商標法給企業帶來的利好,袁小姐認為,企業最受益的是新法中確定了審查時間,“以前申請的審查時間是不確定的,快則一年多,慢的要等上幾年,企業著急,我們只能幫忙查詢,也無法和商標局溝通,無法獲知遲遲未通過審查的原因。”袁小姐説,商標長時間不確定能否批下來,企業很尷尬,想做宣傳又不好宣傳,“如果做了宣傳,最終商標又批不下來,前期宣傳的花費就等於打水漂了。”

  “新法中規定,如果一個企業先使用一個未註冊商標,而後有其他企業註冊該商標,先使用該商標的企業仍然可以在原來的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在舊法中,一旦有其他企業註冊了該商標,此前使用這一商標的企業則立刻必須停止使用。新法的規定給了這些企業緩衝的時間,不至於遭受鉅額的損失。”鄧志豪認為,新法的這一規定還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搶注的行為,“以前一旦註冊了商標就擁有了絕對的權利,註冊者可以禁止所有人使用,因此,很多人為了謀取高額的轉讓費,便把別人正在使用但還沒有註冊的商標進行搶注。新規實施後,搶注後可能對原使用者無法構成威脅,搶注者難以從中謀取到利益,因此,搶注的動機就會被削減。”

  延伸

  新《商標法》亮點逐個看

  下個月開始實施的新《商標法》究竟有哪些亮點?筆者特地梳理出八大亮點,並邀請南方日報法援線上特邀律師李英姿進行權威點評。

  亮點一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必須誠信

  【法規】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品質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律師點評】“誠實守信”是商業行為必須具備的原則,新《商標法》第七條賦予了商標使用人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品質負責的義務,有利於在市場流通的商標産品品質保證,也使消費者在使用商標産品的過程中更放心。

  亮點二

  聲音也可以申請商標

  【法規】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律師點評】隨著時代與科技的發展,聲音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彌補了以往法律規定中對企業無形資産的商標權利的不足。區別於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等傳統的商標,聲音商標是一種新穎的形象,但又經常被使用,特別是多媒體行業所使用的資産。聲音商標的增加,豐富了商標權的內容,也説明瞭一點,法律規定源於生活,法律規定更加貼近生活。

  亮點三

  “馳名商標”不得用於廣告宣傳

  【法規】第十四條第五款中規定“生産、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律師點評】一直以來,商家在宣傳、推銷産品時都以“馳名商標”給産品鍍金,在所有商家都如此宣傳時,導致人們對“馳名商標”概念的定性有所誤會,其實,“馳名商標”就是一個法律概念,而不是商家冠以産品的光環。搞清楚這點,就能理解新《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立法原意,增加對“馳名商標”宣傳和使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旨在將“馳名商標”回歸為一種法律符號。

  亮點四

  禁止搶註明知他人已使用的商標

  【法規】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律師點評】這一條是為了盡可能制止商標搶注現象而規定的,加大了打擊商標搶注的力度。

  亮點五

  規範商標代理組織

  【法規】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二十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八條還針對商標代理機構侵害委託人合法利益的行為進行處罰做了相應的規定。

  【律師點評】規範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也能有效遏制商標搶注的現象,但對第六十八條中“情節嚴重的”這一規定,還需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來進一步明確可操作性規範。

  亮點六 一份申請可就多類別商品註冊同一商標

  【法規】第二十二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律師點評】簡化申請手續,便民利民。

  亮點七 明確商標註冊審查和案件審理時限

  【法規】第二十八條“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律師點評】明確商標註冊審查和案件審理時限的規定,提高了工作效率,更有利於保障商標權人的切實利益。以往曾經出現過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3年才註冊成功,或者在商標註冊申請後,還未拿到商標,企業就已經倒閉的情況。法律對時限的規定是非常必要的。

  亮點八 侵權賠償額上限提升至300萬

  【法規】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律師點評】新《商標法》賠償額上限提升至300萬,加大對權利人的保護,提升其權利主張意願;加重侵權處罰力度,提高侵權成本,也表明瞭立法者對於嚴懲商標侵權行為的堅決態度。對於遏制商標侵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將會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責任編輯: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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