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師吳飛向國家郵政局和財政部申請公開郵政普遍服務基金資訊的要求,遭到了拒絕。
在國家郵政局的函覆中,吳飛要求公開的資訊屬於“依法不屬於我局的公開範圍”,因為郵政普遍服務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的指定工作,主要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故國家郵政局局對申請不予答覆。
吳飛對這樣的解釋難以接受,“郵政普遍服務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資訊,既包含國家郵政局自己製作的資訊,也包含其獲取的資訊,理應由郵政局公開。”
資訊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2012年年底,國家郵政局牽頭起草了《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快遞企業應繳納郵政普遍服務基金,以補貼郵政普遍服務的發展。
這被輿論解釋稱為“份子錢”的服務基金,在吳飛看來,它的“公平性、規範性、統一性、合理性上都存在問題,有可能涉嫌壟斷”。
這也是吳飛申請公開該基金詳細資訊的初衷。
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原認為,郵政普遍服務基金“不涉及國家和商業機密,也談不上個人隱私,公眾對此有知情權,政府的資訊應該面向全社會予以公開。而且,公民、快遞公司、專家學者各方都需要了解基金的運作、管理、收費標準等。”
根據2008年5月1日實施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資訊公開條例》要求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只有涉及國家機密和國家安全時才不能公開。”武漢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教授秦前紅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郵政普遍服務基金顯然不屬於例外情況。
而國家郵政局認為,公開此項資訊的主體應該是財政部門。
秦前紅表示,國家郵政局的理由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是不可完全拒絕吳飛提出的申請,“國家郵政局應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將其在整個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了解到的情況等內容,予以公開。”
“對於幾個部門聯合製定的文件,《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劉曉原説,但這個基金管理辦法由國家郵政局牽頭制定,其産生和管理由郵政局負責,因此不能以自己不是該辦法的制定主體,作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不少政府部門為資訊公開設置“高門檻”
6月5日,中國社會科學院發佈《中國電子政務年鑒(2012)》。根據年鑒的統計,地方政府近3年主動公開資訊總量超過9200萬條,2012年增長率達到16.7%。同時,近3年地方政府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數量超過66萬條,2012年增長率達到16.1%,約80%的申請能夠以“同意公開或部分公開”的方式得到滿足。
對此,秦前紅的評價是,政府資訊公開現狀“有進步,但沒有達到令人滿意的程度。”
“政府部門、機構和人員,在資訊公開的意識方面有所加強,在預算公開,三公經費公開等方面,可以説邁出了一步。但仍然不能讓人滿意,公眾還是覺得政府資訊公開的全面性、系統性等都不夠,有些部門的態度也表現出遊移、躲躲閃閃、遮遮掩掩等。”他説。
有過多次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經驗的劉曉原感觸頗深,認為“阻力確實很大”。
“政府部門對於公眾的申請,要麼答非所問,要麼就以涉及國家秘密等原因進行搪塞,雖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很多法院都不願意對此進行立案。”劉曉原表示,不少政府部門為資訊公開設置了“高門檻”。
“你申請政府部門公開資訊,對方就要求你提供證明,證明所需公開的資訊和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然而,這個證明在大部分時候是很難拿出來的,這就等於變相地限制了你要求政府公開資訊的權利了。”劉曉原認為,《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並沒有規定這樣的限制條件,這些人為的“門檻”有違法律精神。
“目前媒體的發聲過於千篇一律,而人民代表大會也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在進行資訊監督環節,就顯得過於擁擠,出現了密集的要求資訊公開的這種現狀。”秦前紅表示,由於目前反映訴求的途徑有限,因此,都擠到申請公開這個狹窄的渠道裏去了。
“促進政府資訊公開還需要多方配合。”他説。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欠缺有效的問責和追究機制
“政府不能一直等著公民申請才進行資訊公開,應該做到主動公開。”劉曉原認為,當前中國的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亟待改進,而促進政府資訊公開,首先需要將《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這樣的呼籲在學界並不鮮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萬華曾表示,“政府立法內容上大多容易偏重政府管理法,人大立法在內容上則可以實現公民權利法、政府義務法的定位,將條例上升為人大立法,更易從知情權保障的角度構建政府資訊公開制度。”
現實情況是,公開條例中關於政府資訊的外延並不明確,而模糊的事項範圍就給了一些機關和部門“可乘之機”,可以找到各種理由拒絕公開相關資訊。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教授熊文釗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更應注重條文上的完善,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不公開的事項範圍;允許公民可以獲取與自己沒有直接關係的政府資訊;補充規定允許公民就某項政府資訊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判爭議的政府資訊是否屬於國家秘密。”
秦前紅認為,政府資訊公開難以落實,與程式上的“不精緻”有很大關係。
“比如,申請公開的主體,要有一個過濾的機制。否則,政府可能遇到應接不暇的問題。一兩個人申請公開尚能應付,但如果是幾十個幾百個,政府可能就沒有辦法應付了。”秦前紅表示,政府資訊公開制度還欠缺有效的問責和追究機制提供保障,“《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在這方面的規定不夠清晰,應該進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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