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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芬奇發信指責媒體 勸維權消費者“私了”

2011-08-04 08:29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編者按:3日淩晨,達芬奇家居致信媒體,再次對其傢具問題發表聲明。信中職責媒體以“造假”為預設前提,“讓消費者産生更多的迷惑和不必要的擔憂”;達芬奇始終堅稱,從未偽造過任何報關單或原産地證書,義大利進口産品未造假,部分美國品牌中的部分産品通過保稅區進口本身不觸及任何法律問題。對於消費者要通過法律手段維權,達芬奇家居則表示與他們協商才是最便捷的解決渠道。

  繼日前發佈致消費者的公開信後,達芬奇家居今天再發佈致媒體溝通信,信中指責部分媒體以其“造假”為預設立場, “讓消費者産生更多的迷惑和不必要的擔憂”。

  達芬奇在信中表示,自己不是産品品牌,而是“賣場”品牌。稱願意和代理的品牌生産企業一起面對媒體的質疑,並解決相關問題,要求媒體給予解決問題的時間。

  達芬奇認為,很多媒體報道都是以“造假”為預設前提,表示對此不能接受。並稱部分美國品牌中的部分産品通過保稅區進口,本身不觸及任何法律問題,也並不存在造假行為。強調目前沒有任何執法部門認定其存在造假行為。認為“媒體應該尊重事實,並親自核實相關情況後再作出結論”。

  達芬奇在信中特別提及,事件發生後,財新傳媒首發了其《公開信》,公司在新聞發佈會後第一家約見了財新傳媒的記者。以此證明自己“非常願意跟負責任的媒體説明情況”。並指責部分媒體是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妄下結論”,“讓消費者産生更多的迷惑和不必要的擔憂。”

  消費者要通過法律手段維權,達芬奇家居則表示與他們協商才是最便捷的解決渠道。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昨天表示,就達芬奇家居消費者維權,將最快於本週向法院遞交訴狀,目前全國已有60多名消費者在該所登記維權。一旦達芬奇偽造商品産地和原材料造假等情節經查屬實,公司及相關負責人將會面臨民事與刑事的雙重處罰。

  今日淩晨,達芬奇在向記者發送的媒體溝通信中表示:“我們也注意到有一家律師事務所正在主動徵集消費者,事實上我們認為凡是合理要求,與我們協商是最便捷的解決渠道。”

  據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介紹,從目前已登記的消費者反映的情況看,他們購買的傢具皆有不同程度的品質問題。對此,達芬奇表示,門店中銷售的個別産品確有品質問題或瑕疵的,會同該産品的生産廠家一同來解決問題,承擔責任。但對解決的具體方案未做詳細説明。

  記者注意到,達芬奇在溝通信中仍未就公眾關心的品質問題、退貨方案做出明確回應,而是再次強調達芬奇不存在銷售假貨及偽造任何報關單或原産地證書的行為。

  達芬奇傢具是穿著意大利服裝的“中國製造”,這是一種赤裸裸的失信行為,是典型的經營敗筆,而今,達芬奇公司在善後的退賠過程中,又給消費者設置了“自行提供質檢報告”門檻,並撕毀了己方先前作出的“假一罰十”承諾,再次踐踏了消費者的權益,也“畫”出了又一大敗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第24條規定,工商機關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或者檢測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也可以由工商機關指定的法定鑒定或者檢測部門鑒定。對於難以鑒定或者檢測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無過錯的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應當承擔責任。這一規定對於處理消費者與達芬奇公司之間的糾紛具有很強的參照意義。達芬奇傢具的“密碼”早已被媒體破譯,眾人皆知,達芬奇公司更是心知肚明,對於消費者的訴求也完全應該痛痛快快接受,根本不需要什麼質檢報告。由於達芬奇事件涉及範圍廣,涉及消費者數量多,是共性的消費糾紛,且鑒定或檢測達芬奇傢具的産地或原料材質屬於困難的專門性問題,如果確實需要質檢報告,也應該由工商、質檢等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統一齣具,或者由達芬奇公司提供無過錯的質檢報告,如達芬奇公司不能提供,則應承擔責任。把質檢報告拋給消費者,是舉證責任的倒置,更是故意刁難。

  《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達芬奇公司公開宣稱“假一罰十”,這是達芬奇公司與消費者的一種公開約定,當達芬奇公司的售假事件曝光時,卻拒絕履行約定,以耍無賴的方式褻瀆了法律和誠信。

  首先,達芬奇偽造原産地,生産銷售不合格産品,明顯違反了我國民法通則、産品品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該承擔民事責任。7月28日,《南方日報》報道,廣東、上海、北京等地區的消費者正在“集結”維權,向達芬奇家居公司提出高額索賠。他們正在召集因達芬奇造假事件受害的消費者,預計索賠金額將達數千萬元。

  其次,達芬奇造假已經觸犯了我國法律的底線,涉嫌刑事犯罪,司法機關應該啟動立案偵查程式。筆者素來主張刑法應當謙抑,不得輕易動用,但達芬奇的所作所為,已經為刑法所不能容忍。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犯本條之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現在,達芬奇被抽檢産品已經被第三方權威機構判定為“不合格”,至於達芬奇傢具中是否還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成分,也需要司法介入後偵查確定。只要銷售不合格産品的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達芬奇家居就涉嫌犯本罪,應該予以立案偵查。

  此外,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了虛假廣告罪,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達芬奇”出事至今,時常聽聞有人暗自慶倖:説好在咱沒錢、買不起“達芬奇”,上當的都是有錢人。其實稍一咂摸,這慶倖就成了很傻很天真:有錢人都捍衛不了私權的市場,窮人果真能幸運地享有公平正義?當“解碼達芬奇”成為這個時代的“大家來找茬”遊戲的時候,“達芬奇”的命運就是“假洋品牌中國行”的一個摹本,寄寓了意味深長的可複製性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説,與其説是買了“達芬奇”的消費者在與潘莊秀華為代表的廠家博弈,不如説是國內消費市場的一次成熟度、規範度測試。“達芬奇”出事了,潘莊秀華哭了,退賠扯皮了……用流行的新句式説:不管你信不信“達芬奇”的彪悍,反正,我是信的。

  彪悍的意思有三層:一者,其實賣“達芬奇”的遠不是一家,因為媒體早就曝光了東莞的一些傢具廠,假出口再轉內銷,身價暴漲,業內的説法是“司空見慣、不足為奇”,善於演繹思維的公眾又陸續發現了身邊諸多的“達芬奇”,“達芬奇奶粉”、“達芬奇建材”……既然“不是一個人在戰鬥”,自然底氣十足;二者,“達芬奇”事件就像牙膏,擠一擠,真相一直還是有的——起先,他們聲明所有産品百分之百進口,後來,他們説有一些是國産的;起先,他們説和廣東傢具老死不相來往,後來,承認也曾去過那麼兩三回……若不是輿論的堅持,在真相面前,消費者不過是一隻只蚍蜉而已;三者,“達芬奇”們深諳中國市場之道,山寨多了、信譽沒了、人心散了,“貼牌創業”就成了不少“報效祖國”的“有識之士”的生財之道,換言之,“中國製造”一日不能硬氣起來,“達芬奇”就一日不會退出失序的中國市場——而這種錯亂的消費需求,絕不能簡單地歸罪于消費心理。

  彪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釋,彪悍的“達芬奇”也無須贅言。因此你很難理解的諸多詭異,正一一發生在“健全市場體制”的眼皮底下:自己的商品有問題,卻在退貨環節前置了消費者舉證的義務;更荒唐的是,“假一罰十”公開承諾過後,愣是耍賴不兌現——強蠻如此,奈其若何?

[責任編輯: 王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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