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6年期間,男子林某通過與被害人項某某裸聊和開房,拍攝項某某的裸體視頻要挾項某某,累計敲詐勒索項某某637317.6元及蘋果筆記型電腦1台、蘋果4S手機1部。一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李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海口中院做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2011年10月某日,李某以“林菲菲”為網名,通過手機搜索添加被害人項某某為好友,並謊稱其性別為女,得到項某某的信任。在聊天過程中,項某某答應了李某提出的裸聊要求,李某將項某某的裸聊視頻截圖保存。
隨後,李某再次用網名為“林菲菲”的賬號向項某某提出裸聊,遭到項某某拒絕後,李某便以裸照威脅項某某,並稱要讓手下“修理”項某某。
2011年11月初,李某在網上上稱自己是“林菲菲”的“手下小弟”,想約項某某見面。隨後,二人在海口市西沙路的禦林賓館開房,李某在房間內用手機錄製項某某的裸體視頻,並謊稱“林菲菲”是有勢力的人,要求項某某聽“她”的話。
此後,李某多次以“林菲菲”手下的身份約項某某開房,脅迫項某某拍照錄影。接著,李某多次以不給錢就將裸照和視頻發在網上為由,威脅項某某向其支付現金或向其銀行卡轉款。
自2011年10月至2015年10月,李某共勒索項某某637317.6元及蘋果筆記型電腦1台、蘋果4S手機1部。
海口美蘭區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被害人項某某經濟損失637755.60元。宣判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海口中院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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