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麗江市古城區環衛局原局長李文偉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免予刑事處罰,處降級處分。”該報道引起社會和網友熱議,麗江市古城區紀委和古城區人民檢察院24日做出正式回應,對事件進行了詳細説明,表示不存在“古城區環衛局原局長李文偉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免予刑事處罰”的説法。
據了解,2009年10月31日,古城區紀委對李文偉違紀違規問題進行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區環衛局原財務科長趙麗媛、原會計和德祥、原出納蘇彥珍共同貪污公款問題,原辦公室兼工會出納高麗挪用公款問題及區環衛局違紀違規發放加班工資等問題。因上述人員的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古城區紀委監察局于2009年10月31日將此案件移送古城區人民檢察院。
古城區人民檢察院根據材料中反映的線索進行依法初查後,于2009年11月3日對古城區環衛局職工趙麗媛、蘇彥珍、和德祥涉嫌貪污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于2009年12月31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古城區法院于2010年3月3日對趙麗媛、蘇彥珍、和德祥以貪污罪作出判決,判處三人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5年。2010年6月5日,古城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高麗利用其擔任古城區環衛局工會出納的職務之便,挪用公款60000元,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案發前已全部歸還,被判處其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古城區人民檢察院表示,在辦理古城區環衛局相關經濟案件中,發現環衛局全體職工存在發放加班工資的情況,涉及違規違紀發放的全部加班工資443056.72元(其中包括李文偉違紀所得52357.56元)均已全部追回,根據當時查實的證據,不能充分證實李文偉涉嫌犯罪。為此,將李文偉涉嫌違規違紀的案件轉區紀委進行處理。
根據區紀委通報,李文偉因私分國有資産、失職瀆職、私設“小金庫”、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的問題,經古城區委批准,區紀委于2010年1月11日,給予李文偉開除黨籍處分;古城區監察局于2010年1月12日,給予李文偉行政撤職處分。
該案件于2010年4月12日偵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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