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160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作的關於國家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的關於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以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作的關於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和“關於提請審議網路安全法草案”的議案。
刑法
對於拐賣兒童犯罪,刑法擬採用“收買即入罪”原則,只要有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就將追究刑責。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拐賣兒童罪作出了上述調整。
圍繞拐賣兒童罪,上周發生了一起風波,某網站的行銷策劃“拐賣兒童一律判死,收買被拐兒童判無期”,經微信、微博等傳播途徑發酵,演變為一場公共事件。在此背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的拐賣兒童罪尤其引人關注。
現行刑法將拐賣兒童和拐賣婦女行為,納入到了兩個條款中,分別對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作出了規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條款中,有“免責”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稿將上述“免責”內容,修改為:“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審時,范徐麗泰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收買被拐賣兒童可以免除處罰,“實在太輕了,達不到威懾阻嚇作用”。
昨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時,也提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處罰上應當有所區別,對於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
二審稿借鑒了上述意見,刪除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免責”條款,規定“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從輕處罰”。
■ 釋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適度?
雖然二審稿刪除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免責”內容,可仍有網友認為,現行刑法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此標準上從輕處罰,“沒有買就沒有賣,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處罰力度還是太輕了”。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兒童的利益,力求兒童被解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對新京報記者説,對於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相比原來的“可以減輕、免除處罰”,二審稿的“從輕處罰”,“已經很嚴厲。現實中,一些收買人對被拐賣兒童照顧得很好,有的雙方共同生活了很長時間,所以法律不能一刀切,應當給收買者留有一個改過自新的通道”,他舉例説,有的國家甚至規定,綁架案如果嫌疑人主動釋放被綁架人,且沒有傷害被綁架人,可以免予處罰。
除了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相關條款,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對於替考、“醫鬧”等也有新規定。
[責任編輯: 王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