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當年賣車時大力宣傳的“歐Ⅲ標準”,雷諾方面給出的回應是:“這是經銷商自己的行為,與我們無關。”可是,“當年賣車給我的北汽眾興4S店已經關閉了,這不是死無對證嗎?”蔣先生無奈的説。一位當年在北汽眾興的工作人員稱,“雷諾的這批進口車確實是歐Ⅲ標準,它(雷諾)把這批車主給坑了。因為自己的操作失誤,雷諾沒有將2007年之前賣出的車輛申報為國Ⅲ標準。”
一直以“小眾”形象示人的法國雷諾,為了改變市場劣勢和小眾的品牌定位,不斷地在産品和行銷上發力造勢。在上周閉幕的2017上海車展上,雷諾除了帶來國産科雷傲和科雷嘉參展外,還完成了旗下高端旗艦車型——ESPACE的中國首秀。“隨著更多車型的發佈和引進,東風雷諾將不斷補強短板,用産品提升品牌知名度”,東風雷諾汽車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翁運忠在車展上説。
然而,中國經濟網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一個或許是簡單的程式問題卻在侵蝕著雷諾近兩年積累的品牌信譽:“雷諾一直沒有對旗下涉及車型進行申報”。
那麼,究竟是什麼樣的問題讓車主齊女士的“歐Ⅲ標準的進口車變成了國Ⅱ的‘高污染車’”?又是什麼原因讓喜歡雷諾品牌十多年的擁躉直呼:“雷諾,你欠我們一個解釋”呢?
蔣先生的進口雷諾梅甘娜
歐Ⅲ進口車“變身”國Ⅱ“高污染車”
今年2月23日,齊女士意外地接到了北京市交管部門開具的一張100元的罰款單,她有點發懵:“我好久不開車了,前段時間就是開著車到市裏拜訪個朋友,沒有超速也沒有闖紅燈,怎麼會有違章罰單?”然而,罰款的原因更讓她不解:“違反機動車排放標準限制通行規定”。隨即,齊女士電話諮詢了交管部門,“交管部門告知我的進口梅甘娜是國Ⅱ標準,按照新規定,在工作日不能進五環;可是我的車明明是歐Ⅲ標準,這是當初銷售人員特別強調的一個賣點,換成國內標準也是國Ⅲ,怎麼變成國Ⅱ了啊!”齊女士對中國經濟網記者説,“交管部門説:‘有些車因為歷史原因統一標注為國Ⅱ’”。
齊女士收到的北京市交管局的短信通知
據記者調查發現,北京市在2005年12月30日開始執行國Ⅲ排放標準。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實施“新車新標準,老車老標準”的管理原則,即汽車廠家生産的新車必須達到國Ⅲ標準,在此之前出廠的車輛(包括進口車)統一標注為國Ⅱ標準,而這也是上述交管部門所提及的“歷史問題”。
同樣的遭遇也發生在車主蔣先生身上。據蔣先生的講述:2006年6月20日,他花了大約19.8萬元(裸車價格),在北汽眾興(目前已經關閉)4S店購買了一輛梅甘娜(2006款 2.0 4AT),“當年買車的時候,銷售人員跟我説:‘這款車是歐Ⅲ標準,比咱們國內標準高很多’”。因為“歷史問題”,蔣先生的進口梅甘娜只能先標注成國Ⅱ標準,並指望將來可以升級成國Ⅲ。
蔣先生提供的購車憑證
談及十多年前的購車經歷,蔣先生仍然歷歷在目,“這價格當年能在亦莊買套房子,我當時就是迷信進口車,也信任雷諾這個國際品牌;另外,這車環保標準高,以為將來可以多開幾年,誰成想是這樣的結局?”
蔣先生嘴裏所説的“結局”就是他的歐Ⅲ標準進口車莫名其妙地“變身”為國Ⅱ標準的所謂“高污染車”。而按照北京市環保局發佈的《關於對國Ⅰ及國Ⅱ排放標準輕型汽油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自2017年2月15日起,國Ⅰ及國Ⅱ排放標準輕型汽油車在工作日禁止在北京市五環路內區域道路行駛。違反限行規定上路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罰款100元,每4小時計罰一次。”這樣的“結局”對於家住北京北三環、單位在西二環的蔣先生來説,“等於已經報廢這個雷諾車”。
“對於政府的環保政策,我肯定是支援的,而且也是我們老百姓想要的”,蔣先生憤憤地説,“我質疑的是,為什麼我們歐Ⅲ標準的進口車會淪落為國Ⅱ標準的‘高污染車’?”
為此,蔣先生特地致電了北京市環保局機動車排放管理中心。據蔣先生講述:環保局的工作人員回復稱,“原則上講,歐Ⅲ標準的進口車是可以換發三星綠標(國Ⅲ標準)的,我們已經通知各大汽車廠商對旗下涉及車型進行申報”。
針對雷諾風景Ⅱ、梅甘娜等車型未能換發新標的問題,該工作人員進一步表示,“目前,主要的汽車廠商均已回復我們的通知,但是雷諾一直沒有反饋;請您(車主)聯繫汽車生産廠家或當地4S店代理申報目錄,我們不接受個人名義的申報。”
如此看來,蔣先生和齊女士的雷諾進口車沒能換發成國Ⅲ標的原因,並不是車輛的排放水準達不到國Ⅲ標準,而是雷諾在車型申報工作上的缺位。
互相推諉為哪般?
不過,對於“歐Ⅲ進口車變成國Ⅱ‘高污染車’”的問題,雷諾方面(包括雷諾法國總部、雷諾中國和東風雷諾)非但沒有積極彌補,反而三改措辭:原本他們口中的“歐Ⅲ車”先是變成了“歐Ⅲ標準註冊為國Ⅱ標準的車”,到最後直接淪落至“歐Ⅱ車”。
更讓雷諾車主氣憤的是,雷諾工作人員在處理該問題過程中,“態度非常惡劣,互相推諉,那種感覺就是覺得‘我們’是包袱,讓我們趕緊淘汰舊車換新車”,蔣先生對記者説。
據蔣先生和齊女士反映,出於對雷諾品牌的信任和喜愛,一些車主在10多年前選購了價值不菲的雷諾進口車。現如今,因為雷諾車不能換發新標的問題,31位來自北京的雷諾車主自發地成立了“雷諾車友國二升級國三”微信討論群,並與雷諾方面進行了多次交涉。
雷諾車主自發地成立了“雷諾車友國二升級國三”微信討論群
據蔣先生講述,2016年12月21日上午,他和另一位風景車主劉先生到雷諾中國設置在北京嘉裏中心的辦公室,就雷諾進口車不能換發新標的情況進行諮詢。“雷諾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們,我們的車肯定達到歐Ⅲ標準。”蔣先生對記者説,“後來,這位工作人員跟我們説,‘10年前,歐Ⅲ標準的車沒辦法,只能先註冊成國Ⅱ標準的車;現在換標國Ⅲ肯定沒問題,您回去等我消息吧’。”
蔣先生繼續對記者講述:2017年1月5日下午,他接到東風雷諾的電話,被告知他們的雷諾車是歐Ⅱ標準;
2017年1月9日下午,他再次接到東風雷諾的電話,電話裏的工作人員讓他第二天到北京嘉裏中心,與東風雷諾的相關工作人員及法務人員會面;
2017年1月10日上午10點,蔣先生和幾位雷諾車主在嘉裏中心702房間,與東風雷諾北京分公司的業務代表、技術人員及法務人員會面,並被正式口頭告知“他們的雷諾車是歐Ⅱ標準,這是從法國總部得到確認的,但卻不提供文字材料。”
對此,風景車主秦女士于2017年1月11日,給雷諾法國總部發送郵件,要求其提供涉事車輛及發動機的技術參數。雷諾法國總部在當天的下午(郵件顯示時間為:2017-01-11 18:11:23)回復秦女士的郵件中稱,“我們只負責歐洲地區業務,您的需求已經反映給相關部門,他們將會儘快回應您。”然而,秦女士卻並未收到任何回應;“到最後,雷諾法國總部連郵件都不回復我了。”
秦女士提供的雷諾本部回復她的郵件
為了獲取車輛及發動機的技術參數,雷諾車主們于2017年2月15日,再次來到嘉裏中心。據秦女士講述:當天,東風雷諾的業務代表、法務人員、外宣人員以及政府關係專員均出席參會,雷諾方面承諾“兩周之內將車輛的配置情況、尾氣排放數據等資訊提供給我們”。但是,雷諾方面後來卻一直沒有聯繫我們,現在連我們的電話都不接聽。
車主提供的2017年2月15日與雷諾方面會談記錄
而對於當年賣車時大力宣傳的“歐Ⅲ標準”,雷諾方面給出的回應是:“這是經銷商自己的行為,與我們無關。”可是,“當年賣車給我的北汽眾興4S店已經關閉了,這不是死無對證嗎?”蔣先生無奈地説。
一位當年在北汽眾興的工作人員透露説,“雷諾的這批進口車確實是歐Ⅲ標準,它(雷諾)把這批車主給坑了。”據該工作人員的講述:“雷諾因為自己的操作失誤,沒有將2007年之前賣出的車輛申報為國Ⅲ標準。”
面對投訴無門的車主,雷諾方面一邊在換標的問題上敷衍了事,一邊又極力推薦他們置換新的雷諾車,“6月底之前置換雷諾車優惠不少啊。”
雷諾,你欠我們一個解釋!
可是,“這樣的處理問題的方式和態度,我們怎麼可能還會再買雷諾車。”上述車主幾乎異口同聲地對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儘管我們不是從雷諾廠家直接購買的車輛,但是其對代理商——4S店有監管的義務,也應當承擔代理商的代理造成的後果。不管怎麼説,雷諾,你欠我們一個解釋!”為此,中國經濟網記者致電了東風雷諾市場銷售部的相關負責人,並以短信形式發去採訪問題,但截至發稿前均未收到對方回復。
上海百悅律師事務所張康亮律師在接受中國經濟網記者採訪時表示:雷諾方面目前的做法與解釋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缺乏國際車企的擔當與責任,將對品牌形象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據張康亮律師介紹,從各方(車主、北京市環保局等)反饋的資訊來看,雷諾方面的做法明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給消費者造成了財産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雷諾方面提供的進口車,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害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承擔修理、更換、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張康亮律師強調説,“建議消費者通過協商、投訴、訴訟等合法手段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過,北京中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黃莉淩律師在接受中國經濟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出擔憂:“ 這一案例需要消費者先提供證據來證明,廠家曾經宣傳或告知這些車輛達到國Ⅲ排放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站在消費者角度來看,這一舉證工作耗精力,而且成本也很高。”黃莉淩律師強調説,“從長遠來看,企業出於品牌形象建設和維護,應該給予消費者更多的知情權,肩負更大的責任。”(中國經濟網汽車頻道原創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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