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網路上一則關於法拉利合同糾紛終審宣判的案子,被許多人刷屏了——重慶男子買了輛二手法拉利,結果卻發現這輛車在杭州發生過事故,還花了40萬元維修,協商無果後,車主將賣車的4S店告上了法院。這場重慶首例索賠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汽車消費索賠官司,持續時間超過一年半。12月8日,重慶市一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退一賠一,維持原判。昨天,龔先生已經領到了法院的終審判決。
圖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這場官司究竟是怎麼回事?還得從三年前説起。
三年前,重慶商人龔先生花360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的法拉利跑車。開了一個月就發現車子老是有異響。2015年初,懂車的朋友發現了車子有問題——這輛車曾經大修過。
涉事車輛
龔先生認為,4S店銷售時沒有告知此車為事故車的事實,侵犯了他的知情權。多次協商無果後,龔先生將4S店告到了重慶渝北區法院,要求退一賠三,索賠1440萬元。
2015年10月底,渝北區法院遵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沒有採納龔先生“退一賠三”的訴求,而是按照雙方簽訂合同的時間,即2013年8月14日依據的法律為準,即適用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被告退一賠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購車款及賠償款合計720萬元。
4S店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16年1月,該案二審開庭。
4S店稱,自己沒有二手車經銷企業的主體身份,也沒有收購該二手車,不是車主,不能參與到交易之中來。4S店稱,只是該4S店公司法人處理其舊車,所以4S店並非該輛法拉利的真正出賣人。然而,法院根據案件所涉的《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的內容,合同中明確提到該車主係公司法人施某。龔先生也表示,自己若是知道車輛為私人而非4S店出售就不會購買。
重慶一中院二審認為,該車的實際出賣人是4S店,一審“退一賠一”的判決並無不當。故而,4S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此案二審的另外兩個焦點就是:4S店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院認定了龔先生與4S店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正確;而4S店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事故並進行維修的情況下,並未如實告知,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
2016年12月8日,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時間軸:
2013年1月29日
這輛法拉利在杭州與隔離帶發生了碰撞,進行過一次大修,理賠金額達40萬元。
2013年6月
龔先生要買一款跑車,渝北某4S店推薦了這款車。
2013年8月
龔先生順利提車。
2013年9月起
龔先生感覺車輛老是發出異響,有問題。
2015年初
朋友發現了這輛車的問題,併發現該車曾大修過。
2015年4月
龔先生請重慶市公證處對車輛曾遇到事故、進行過大修的情況進行了公證。
2015年5月初
龔先生向渝北區法院提起訴訟,告4S店欺詐,要其“退一賠三”。
2015年10月底
法院一審判決,4S店欺詐成立,“退一賠一”。
2015年11月初
4S店提起上訴。
2016年1月20日
該案二審開庭。
2016年12月8日
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也聯繫了交警部門,“事故發生好幾年,如果是普通的單方事故,就按照一般程式處理,相關的記錄可能會無從查起。”交警説。
今天,記者也從杭州一位某豪華汽車銷售總監那裏了解到,杭州地處東部沿海,民營經濟又格外發達,豪華汽車的保有量很高,這幾年,杭州素有“跑車之都”的稱號。截至兩年前的數據,杭州的豪華品牌4S店已經有近80家,法拉利近200台,蘭博基尼更是有近100台,“超跑之都”的稱號實至名歸。
那些“退一賠三”的案例
2014年3月15日,我國實施了新消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損失,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俗稱“退一賠三”。
2015年3月底,溫州人黃先生購買了一輛104萬餘元的路虎攬勝,發現該車銷售前更換過變速箱。同年8月10日,溫州龍灣區人民法院判4S店賠償黃先生購車款314.4萬元。
2015年1月,重慶人張先生花18萬買新車,卻買到二手車。10月,渝中區法院判決4S店“退一賠三”,即男子或可被退款18萬,再獲賠55萬。截至發稿時,該案二審判決仍然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