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正在修法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了第二次審議。相比去年年底的第一審版本,大氣法二審版本新增23條條款,其中包括“鼓勵機動車停車三分鐘熄火”、“機動車限行需徵求公眾意見”等內容。
我國專門針對空氣污染的法律《大氣污染防治法》從1987年制定後至今已28年,其間僅在2000年做過一次略微修訂。
大氣法修法工作從2006年啟動,直到去年才正式提上立法議程,這期間,霧霾問題開始在我國突顯。
去年12月,大氣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此後向中央各部門、單位、協會、高校、地方人大和公眾徵求意見。
記者獲悉,今年年初向包括環保組織在內的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共收到971人的5047條意見,其中三分之一的意見針對機動車大氣污染防治提出。
最新一版大氣法修訂草案較一審版增加了23條條款,新增的條款中,增加了“鼓勵機動車停車三分鐘熄火”、“要求機動車限行政策需徵求意見”、“重點排污單位監測數據不實公開最高罰20萬元”、“地方政府需就城市空氣品質達標情況向人大報告”等新內容。
1 限行政策需徵求行業協會意見
變化:一審稿中,對機動車限行給出了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可根據情況規定限制機動車的類型、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二審稿中,增加了限行政策“應當徵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的表述。
解讀
人大法律委:之前一些意見認為,機動車限行禁行措施涉及對公民財産權的限制,建議規定更加嚴格的程式。
柴發合(中國環科院副院長):機動車限行對於緩解重污染天氣有效性強,但有必要讓全社會參與討論。徵求各方意見,是為平衡各方利益,是負責任的做法。但表述中首先提到“行業協會”,不妥,應更強調徵求“社會各階層”的意見。
岳欣(環科院車用油品排放實驗室主任):該條款應有更明確的程式,否則徵求意見後沒了下文,如單位、公眾反對怎麼辦?
常紀文(國研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機動車限行勢在必行,但也不能太過。除非是重污染天,平時一週限行一天合理,兩天過了,三天就是違憲了。
2 鼓勵機動車停車三分鐘熄火
變化:二審稿中增加了“鼓勵機動車駕駛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的條款。
解讀
柴發合:機動車怠速狀況下的污染排放比正常行駛速度下的排放要多得多,對於北京這樣交通擁堵的大城市來説,不僅可減少排放污染物,也可以節能。之前北京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時也經過好多討論,最後沒上很可惜,這個如果納入法裏,會是很好的辦法。目前法律所寫的“鼓勵”而非強制性用詞也比較恰當。
3 車檢作假個人可罰5000元
變化:二審稿中,更加明確了對機動車排放檢驗作假的處罰:如檢測單位出具虛假報告的,可遭最高20萬罰款並被取消檢驗資格,而一輛機動車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車主和維修單位都會遭到5000元的罰款。
解讀
岳欣:車檢作假目前很普遍,嚴懲是情理之中。
柴發合:現在車檢作假是個突出問題,一些仲介機構用臨時置換三環催化劑的方法讓不達標車輛達標,還有的檢測機構不當牟利,沒能維護檢測機構本身應有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這需要用法律來規範,目前看,處罰力度也較恰當。
4 排污企業資訊造假最高罰20萬
變化:二審稿對企業環境資訊公開明確規定: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不公開或不實公開的,最高罰款20萬。
如企業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的,將面臨最高100萬元處罰,也可能遭到“按日計罰”。
個人焚燒垃圾、塑膠、秸稈等將面臨500元罰款。
解讀
柴發合:對企業的處罰力度“挺硬”。除了單次處罰的上限明確為最高100萬之外,法律中也規定了一些情形,可按照實際損失來進行處罰,以及按日計罰的處罰方式,後兩者都“上不封頂”,沒有最高處罰上限。
處罰額度也考慮到承受力,如燒秸稈農民的承受力。
5 城市空氣品質達標情況將考核
變化:二審稿採納了一些建議,在城市空氣品質達標內容的條款中規定:地方政府空氣品質限期達標的情況,重點城市需接受環保部考核,非重點城市需接受上級省人民政府的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地方政府需每年向地方人大報告大氣環境品質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
解讀
柴發合:城市是否在限期內達到空氣品質標準非常關鍵,有要求之下,地方政府才會制定達標規劃,使得環境品質逐步向達標方向改善。而考核和人大監督都有助於督促地方政府負責人努力去實現達標。如2013年全國只有兩個重點城市空氣品質達標,到2014年已有8個達標了。
建議
常紀文:大氣污染的特點是以區域為單元,因此,法律也應該以區域,而非企業為單元。比如霧霾嚴重的時候,光找企業的問題根本解決不了問題,需要整個區域來減排。
王燦發(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目前的二審稿沒有規定行政公益訴訟的內容,這令人可惜。大氣污染很難鑒定損害程度,因此社會組織很難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但如果行政機關對非法排污的行為管理不當或不履職,這可以很明確地看到,應允許社會組織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 追問
北京地方條例和《大氣法》如何並行?
在《大氣法》修訂之前,北京市已先行對《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了修改,地方法律和國家法律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之處?如何執行?
王燦發表示,事實上,北京市的條例中有不少規定,現在的大氣法修訂中並未規定,如北京市的條例中規定了大氣污染防治“以人為本,環境優先”的原則。目前還看不出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但有不一致的地方,如北京市的條例中並未規定按日計罰制度。至於不一致的時候遵照哪個法律,如是標準問題,就遵守更為嚴格的地方法律,而其他一些方面可能要遵守國家法律。
常紀文表示,北京市地方條例和國家的大氣法之間,“誰嚴格,用誰的,衝突的話,用國家的。” (記者 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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