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警公車私用違反公務用車及警用車輛管理規定,現在還出了車禍全車人員全死亡誰該反思?近日,黑龍江省鶴崗市蘿北縣警方向人民網證實,1月2日該縣境內哈肇公路約580公里處發生了一起車禍,事故中蘿北縣公安局一台公務用車衝下路基撞在道旁樹上,因為衝擊力大司機在內的人每人平均死亡。
事故車輛司機孟某某為縣公安局招聘協勤事發當日休息因私使用公務車輛,22時許,孟某某載艾某某、郭某某等4人從縣城取道哈肇公路往肇興鎮方向行駛時在一急轉彎處衝下路基撞樹而止,直到次日晨車輛才被人發現,很可惜車內5每人平均無生命體徵。
為什麼如此輕易就發生如此嚴重的車禍,難道是飲酒駕駛或者是超速行駛嗎?當天是誰批准了公司讓孟某某使用,發生如此大的事故該由誰來負責?公車私用屢禁不止幹部無畏誰該反思?
首先,從官員個人來講,公車不是你的“官轎”。公車作為一種公共資源,是用納稅人的血汗錢購置的,其目的無非就是讓部門更好、更方便的為百姓服務,是出於公共服務的需要,而不是讓公共資源佔為己有,使公車成為自己日常生活居家必備的私家車,且不説規定沒有説公車該怎麼用,作為一名公務人員,這個道理都不懂,何談為人民服務?
從監督制度約束上講,行政監督具有明顯的滯後性。行政監督一方面應該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此事件就是外部監督發揮積極作用的最好實例;另一方面加強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相匹配,而更加注重事前監督,防患于未然,把苗頭扼殺在搖籃之中,而不是事件發生了、曝光了、批露了,採取“馬後炮”似的措施去解決事件,儘量避免“事後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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