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網站近日公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除明確汽車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在產品召回上的責任和義務外,首次將零部件生產者納入產品召回管理辦法中。
去年1月1日起實施的《條例》中缺陷調查對象僅涉及生產者和經營者。而本次《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和受委托的省級質檢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零部件生產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
同時,本次《徵求意見稿》特別提出“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汽車產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確保能夠及時確定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范圍並通知車主”。對此,意見稿在罰則中擬明確生產者存在5種違反規定情形且逾期未改正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于汽車產品生產者的權利,《徵求意見稿》也給予了充分考慮。其中,擬明確國家質檢總局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向生產者發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通知書,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書面異議,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針對生產者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係的專家對生產者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論證;生產者申請聽證的或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組織聽證的,可以組織聽證。(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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