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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企業緣何頻遭反壟斷調查

2014-08-12 10:01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繼高通、微軟遭反壟斷調查之後,中國的反壟斷風暴開始席捲被詬病已久的汽車行業。面對突襲而來的反壟斷調查,賓士、克萊斯勒、捷豹、路虎等豪車企業紛紛降價回應。隨著反壟斷範圍的擴大,日産、本田、豐田等非豪車品牌産品也作出降價回應。汽車行業遭受如此規模的反壟斷調查在中國尚屬首次。

  車企壟斷罪在何處

  此次汽車行業遭受反壟斷調查的一大原因是價格限制。一方面,進口汽車定價權牢牢掌握在外資品牌手中。海內外同款汽車價格懸殊是不爭的事實,中國消費者需支付的價格往往數倍于國外消費者。另一方面,汽車銷售價格零整比過高。所謂零整比就是市場上車輛的全部零配件的價格之和與整車的售價比值。儘管零部件價格之和高出整車價格已成行業慣例,但中國企業零整比遠高於歐美。換言之,中國的消費者在支付更高價格購得汽車後還要繼續支付更高的零部件更換價格。

  造成這種情況的因素包括車企與經銷商之間的限制價格安排以及車企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這種限價與濫用有一定法律依據。根據十年前頒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辦法》,同一品牌的汽車銷售網路規劃應當由唯一一家境內企業負責制訂和實施。境內車企可直接負責制訂和實施網路規劃,也可授權一家境內企業作為其汽車總經銷商負責;境外汽車生産企業在境內銷售汽車,需授權一家境內企業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設立一家企業作為其汽車總經銷商,負責制訂和實施網路規劃。這種獨佔性授權經營制度缺乏相應的限制性條款和懲罰措施,客觀上造成汽車供應商的強勢地位。汽車4S店的經營成本不同,本應是相互競爭的,現在卻被統一起來,市場的競爭性缺失,取而代之的是共謀,消費者利益難免受損。

  我國反壟斷法明確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或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壟斷協議,同時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儘管上述《辦法》為車企壟斷提供了一定依據,但由於該辦法是在反壟斷法頒行前制定實施的,個別條款與反壟斷法矛盾甚至衝突也就不難理解。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反壟斷法對車企的規制不會被豁免。

  反壟斷不止于調查

  對涉嫌壟斷的調查是反壟斷法賦予執法機構的一項法定權力。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執法機構可以採取的調查措施包括現場檢查,詢問並要求釋明情況,查閱、複製相關材料,查封、扣押相關證據,查詢賬戶等。發改委約談車企及4S店人員即是依法行使調查權的體現。實際上,針對汽車行業的反壟斷行動早在2012年便開始醞釀。當時中國汽車流通協會被授權成立專項調查組,針對汽車行業存在的反壟斷問題展開調查,並不定期向發改委提交調查的階段性報告。

  反壟斷調查只是第一步。儘管被調查車企紛紛降價回應,但這並不表示反壟斷可以告一段落。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後,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向社會公佈。在此之前,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後果的,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對此,執法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如果經營者未履行承諾,或者中止調查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經營者提供了不完整或不真實的資訊,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可見,車企降價不應也不會成為反壟斷的終結。根據執法機構的調查,一旦認定存在壟斷行為,車企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壟斷企業最高可能承擔相當於上一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儘管一些豪車品牌的降價幅度已經達數十萬元,但這一看似購車者福音的消息相對於構成壟斷應當承擔的責任只能算九牛一毛。反壟斷法的任務是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天價罰單比零星降價更能適應這一要求。

  處罰並非最終目的

  實際上,汽車行業一直是壟斷的重災區,國內外皆是如此。對車企的反壟斷處罰在國外並不鮮見。2010年,美國司法部開始對汽車零部件供應商的價格操縱案展開調查,迄今已有30余家供應商受罰,處罰金額超20億美元。歐盟從2012年起對汽車零部件製造商展開反壟斷調查,先後有多家零件商涉嫌結成壟斷聯盟並操縱産品價格受到歐盟反壟斷機構處罰。除了反壟斷執法,美國借助行業協會爭取經銷商與整車廠商之間的平衡關係,歐盟通過開放汽車銷售形式允許經銷商多品牌授權經營,日本通過允許汽車平行進口促進市場競爭,這些做法在有效實現汽車業反壟斷方面都值得我國借鑒。

  此次汽車行業的反壟斷風暴正值我國反壟斷法實施六週年之際。中國的反壟斷從起初的無法可依,到後來的依據不明,再到如今的執法必嚴,經歷了一個漫長而循序漸進的過程。作為“市場經濟的憲法”,反壟斷法理應具有權威性。對汽車行業的反壟斷目的並非打壓經營者,而是通過強有力的執法使反壟斷法具有效力,真正實現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作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立法目標。

  (馬樂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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