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已滿3年,社會各界一致叫好,但對此類案件“同案不同判”的質疑聲也一直不斷。對此,房山法院昨天出臺《危險駕駛罪量刑規範化意見》,制定了統一的量刑標準。《意見》以血液酒精含量為標準設置了三重基準刑。
“之所以同案不同判,很大程度上源於法律給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介紹,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這一規定沒有細化量刑標準,判決時往往只憑法官對被告人主觀惡性、行為後果等因素的考量,而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側重點,所以導致各地法院量刑標準不一,難以體現醉駕不同犯罪情節之間的量刑差異。
《意見》首先明確:原則上不對醉駕司機適用緩刑。法官解釋説,醉酒駕駛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大,一旦釀成事故後果通常比較嚴重,且該罪拘役刑為1到6個月的自由量刑幅度,本身屬於較為輕緩的刑罰,如果適用緩刑,難以實現刑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效果。
“酒精含量越高,判刑越重,這是《意見》規範量刑的一個重點。”法官説,根據生活常理,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越高,對自身行為的辨認控制能力越弱,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風險就越大,因此,以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為標準設置基準刑相對更客觀。
在被告人如實供述並認罪的前提下,《意見》以血液酒精含量為標準設置了三重基準刑: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1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準刑為2個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準刑為3個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個月的刑期。
相應的罰金數額也以上述規定為基礎。《意見》規定,對危險駕駛罪並處的罰金數額在1000到3000元之間,量刑幅度內由罰金刑調節以體現量刑均衡,即接近處刑期間上限的,適當加大罰金數額,反之降低罰金數額。
此外,《意見》還對從重量刑情節做出明確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酒駕的司法解釋中明確了7項從重處罰情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此次的《意見》規定,除第二項外,被告人每具備上述從重情節一項的增加刑期1個月,但總刑期不超過6個月,情節較嚴重的,可通過罰金調節。(記者 高健 通訊員 張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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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出現反彈勢頭
昨天,通州法院一氣審理並宣判了四起醉駕案件,四名司機分別被判拘役2至6個月不等,處罰金2000至3000元不等。通州法院調研發現,醉駕發案率出現反彈勢頭。
自2011年5月1日我國正式將醉駕納入刑事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後,在短時間內有效震懾了醉駕行為,減少了交通事故。“醉駕入刑”3年來,通州法院審結醉駕案件353件,其中,第一年審結案件140件,第二年審結案件97件,第三年審結案件116件,從數量上看,醉駕案件發案率在下降後,又出現反彈勢頭。從案件來源看,主要有三類,包括發生交通事故後報警、交警設卡攔截、發生民事糾紛後報警。
在全部案件中,因發生交通事故報警案發的最多,有244件,其中由受害一方司機報警致案發的佔到近7成,而交警設卡攔截查獲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數逐年遞減,第一年查獲62人,第二年查獲28人,第三年僅查獲6人。
從判決結果看,353件醉駕案被告人全被判處監禁刑,無一適用緩刑,平均刑期約3個月。通州法院提醒廣大司機,提高對醉駕行為社會危害性和處罰嚴厲性的認識,消除盲目自信和僥倖心理。(記者 劉可)
[責任編輯: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