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蕾)購車後因發現車上多處有鏽蝕,購車人李女士將北京東仁天宇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購車合同,4S店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0余萬元。記者上午獲悉,朝陽法院審理認為,該車是未經銷售使用過的車輛,並非二手車,鏽蝕可擦拭並不影響車輛實際使用,不能以此認定4S店存在欺詐,據此駁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去年7月1日,李女士從北京東仁天宇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豐田汽車。第二天,李女士去洗車,聽人說這輛車比較舊,不像新車,她便于同年7月8日將車送到某二手車鑒定評估公司,對車況進行鑒定。7月9日,該公司出具鑒定結論,認為這輛車中網裝飾條、引擎蓋裝飾條、四輪轂車標、尾門車標均有鏽蝕痕跡,故認為該車與新車車況不符。李女士據此認為北京東仁天宇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在汽車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鑒定人聶某出庭作證。聶某稱新車的定義是外表光潔,符合一般新物品的標準,不應有鏽蝕。因其對李女士車輛外觀進行檢查時發現鏽蝕痕跡,故認為該車與新車車況不符。聶某稱,該車鏽蝕比較明顯,一般人均能發現。但經其檢查,未發現車輛有重新噴漆痕跡,不是翻新車,他認為車上的鏽蝕應該是長期保管不當造成的腐蝕氧化。
經查,該車出廠日期是2012年7月21日。4S店稱,2012年10月廠家將車運到其店內,之後該車一直在店內的露天停車場存放。李女士稱,提車時因為車輛有灰覆蓋,因此她未對車輛外觀進行檢查,未發現鏽蝕。案件審理過程中,4S店對李女士車輛的鏽蝕部位進行了處理,鏽跡可擦除,4S店稱生鏽的部件也可更換。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根據鑒定人陳述,訴爭車輛不是翻新車,可見4S店銷售給李女士的是未經銷售使用過的車輛,並非二手車;其次,4S店在向李女士交付車輛時也交付了車輛的相關手續,並未隱瞞該車的出廠時間,一般物品都會隨存放時間的延長而有所老化。鑒定人表示該車的鏽蝕痕跡一般人均可發現,並不要求專業知識,李女士提車時未對該車進行檢查,未發現鏽蝕痕跡,不能以此認定被告刻意隱瞞車況,對李女士進行欺詐;再次,根據鑒定結論,車輛僅是外表有鏽蝕痕跡,未發現其他質量問題,該鏽蝕也可去除,並不影響車輛的實際使用。
法院認為,4S店銷售給李女士的車是首次銷售的車輛,雖然銷售時車輛出廠已近一年,外表有所鏽蝕,但李女士對車輛出廠後的存放時間是明知的,車輛有鏽蝕痕跡在提車時也是可以發現的,不能以此認定4S店在售車過程中存在欺詐,故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法院不予支持。該車的鏽蝕問題可通過售後服務方式解決。
據悉,法院判決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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