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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買車加價侵權更涉逃稅

2013-08-15 09:40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汽車消費市場即將迎來“金九銀十”的銷售旺季,但暢銷車型的更新換代讓“買車加價”花樣不斷翻新,金額動輒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

  日前,雲南昆明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前來諮詢福特新車型翼虎、翼搏的顧客絡繹不絕,但達成購車協議的前提是,必須接受“加價”6000元和15000元的汽車裝飾條件。

  在昆明多個有加價行為的汽車銷售市場、品牌4S店,一些銷售員對記者説,“必須加價才能買,愛買不買隨便你”。

  記者發現,隨著暢銷車型的更新換代,近年來合資、進口車乃至一些國産車都爆出“加價門”,金額從數千元到數十萬元不等。

  與此同時,加價手段也不斷翻新。雲南省消費者協會秘書長楊榮光分析,“買車加價”目前主要有四種手段:

  第一種是“硬加價”,直接在車輛的統一指導價上加現金。

  第二種是“軟加價”,如加內飾、天窗、貼膜、保養卡等各種附屬品,進行“捆綁銷售”。

  第三種“金融加價”,消費者在購車時被附加了汽車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如金融貸款等,利息高於同期銀行相關業務的利息,這實際上是變相加價。

  第四種是“釣魚式”加價,消費者在簽訂購車協議後,汽車經銷商便以加價可優先提車或必須加價才能提車為由,脅迫消費者加價。

  一些消費者協會和法律人士認為,“加價提車”所謂消費者“自願”的背後,往往是汽車生産廠和經銷商聯手“做局”,造成缺貨或斷貨的假像,利用消費者“買漲不買跌”“新款情結”等消費心理對進行“饑餓行銷”,引誘消費者“入套”。

  雲南淩雲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對此認為,所謂“自願”實際上是處於弱勢的消費者獲取到的資訊不對稱,從而被虛假錯誤資訊所左右,被迫同意銷售商的不合理要求,這些嚴重阻礙了汽車銷售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加價提車的費用屬於變相漲價,仍然屬於沒有按法律規定明碼標價,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捆綁銷售’也涉嫌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的規定,‘釣魚式’加價更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李春光説。

  此外,一些商家對加價金額開具裝飾費或維修服務費發票,此舉違反了稅法相關規定,已涉嫌逃稅。“國家徵收車輛購置稅的核定依據是廠家的指導價,即便經銷商開具裝飾費或維修服務費等發票,但由於徵收的稅種不同,稅率遠遠小于車輛購置稅的稅率。”李春光説。

  相關人士建議,消費者對汽車經銷商非法“加價提車”行為,應仔細甄別,對經銷商與生産商所發佈的關於車輛的供需資訊,需理性分析。在與經銷商簽訂購車合同時,應仔細閱讀購車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履行期限。

  楊榮光、李春光等人建議,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增強自身維權意識,注意對經銷商違法的證據進行取證。如果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應向經銷商提出退還不合理加價款的要求,向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以及價格管理部門投訴,甚至向法院起訴維權。(新華社記者 吉哲鵬 侯文坤)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 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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