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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要破解新問題:農場戶需要一種更強烈的企業家精神

2017年05月08日 13:32:43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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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農場是近些年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最受青睞的一種,其中“農場”對應種植規模,“家庭”則多半是指限于家庭而不雇工、至少是不長年雇工的勞動力規模。其進一步推廣及可持續性發展,需要直面新挑戰、破解新問題。

  職業農民的代際更替

  不斷穩定家庭農場戶,特別是具有豐富經驗和技能的種田能手們對於土地耕作權、收益權的長久預期,這是直接影響他們對土地投入和地力保護強度的關鍵性問題。

  實地調研表明,有經驗、有意願、有能力的種地者往往受承包期的限制而對土地做掠奪性經營,高齡農民與土地絕緣後,在家庭農場設定的嚴格的年齡準入條件下,部分“70後”“80後”甚至少數“90後”重返農業,但其背後的父母一輩作為老資格的家庭農場戶往往“垂簾聽政”,前者並不是以農業為志業的“理想農民”或曰職業農民的理想類型,其職業動力的持久性讓人生疑。只要主流的家庭農場戶仍是以50~60歲為主的一批老年農民,則勞動力繼替的問題就依然存在。作為主要勞動力,家庭農場戶需要一種更強烈的企業家精神。 在很多地方推動戶籍改革的大背景下,作為一種身份的“農民”已經只減不增了,規模和補貼一直是地方政府控制家庭農場數量有序增長和競爭水準合理適度的兩個主要手段,但其前提是本地職業農民的供給是充分的,否則,即便通過放寬準入門檻(如年齡標準)、增加單戶可以承包的土地規模,也終會受到自然生理、技術條件等外部因素的硬性制約。

  輔助勞動力的市場秩序

  調研中,我們多次目睹農忙期間家庭農場戶無人可用、只能求助於外地勞動力的窘況。儘管家庭農場制度成功激活了本地職業農民的生産積極性,客觀上實現了在土地流轉市場上“驅逐”外來農民的效果,但農業勞動力特別是輔助勞動力的配置,仍是培育新型職業農民中不可忽視的一個環節,也成為“老年農業”背景下的全球性問題。

  農産品價格上漲的諸多因素中,勞動力成本不可小覷。在發達地區,農民儘量使用機械替代雇傭勞動力,但除草、打藥等個別環節至今仍很難機械化,特別是對規模經營戶來説。於是,使自發的輔助勞動力成為職業農民,就十分必要。這需要在推動規模經營的同時因地制宜,在推動農業機械化過程中精打細算。

  在農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的情況下,要讓種糧有利可圖,就要擴大規模,但適度規模的“度”止于何處?是美國那樣戶均2000多畝規模的大農場,還是日、韓、中國臺灣那樣戶均15畝的小農場?機械化至少在如下三個意義上無法替代精耕細作:

  品種方面,糧食適於機械化,蔬菜瓜果則不然。同樣的夫妻二人,經營糧食可以做到300畝還有餘力,但若經營蔬菜瓜果,15畝就會讓其全年疲於奔命。

  地形方面,平原適於機械化,但中西部的山地、丘陵地區還存在大量的糊口農業,拋荒現象也時有發生,糧食商品化率不高。

  用工方面,盲目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地的適度規模經營,難免墜入奢侈農業、貴族農業、石油農業的陷阱。輔助勞動力在目前是作為農業機械化短板的替代品而存在的,區分本地勞動力和外地勞動力的不同適用條件,這非常重要。

  地方經驗的可推廣性

  發達地區家庭農場制度的先行先試在全國範圍産生了示範效應,但對於家庭農場制度的可推廣性始終眾説紛紜,一者認為高強度的補貼是主要特徵,財力捉襟見肘的地方政府就難以效倣;一者認為正是因為制度創新正逢其時——在本地農戶尚未將土地大面積轉包給外來農民進行高附加值的經濟作物種植的時候,就開始實施家庭農場制度,從而以較低地租成本完成整村流轉,而其他區域可能已錯失良機——地租飆升至政府無力出手,只能任由其自發漲落。發達地區的試點經驗,是否真的具有特殊資源優勢或制度條件而不可複製呢?不妨從四個角度來看。

  第一,家庭農場制度對農戶進行補貼的目標是讓農民願意種地,它的參照標準是非農就業的收入,這在各地是不一樣的。各地農村的勞動力富餘程度也不同。勞動力價格不同,補貼標準自然不同。完全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計算出農戶的收入去掉補貼之後,到底要多少規模可以獲得勞動力的平均工資,而與此同時,資本投入也可獲得平均回報。

  第二,支撐家庭農場制度創新的土地制度,其核心是三權分置特別是三權平衡,這其中,集體的作用不可或缺。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之所以如此頑強,主因並非社會主義新傳統的嵌入或諸如蘇南這樣特殊的地域性文化特徵,它其實反映了當下農村的一種客觀實存的社會關係結構。土地的大規模流轉,絕不同於單家獨戶的自發流轉,接盤者與出手者為降低交易成本,都迫切需要一個仲介,這個仲介的現成主體是擁有共同體完備資訊和豐富地方性資源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需要集體,而規模經營也需要更高水準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要提高管理水準,集體組織就不可或缺。

  第三,家庭農場制度中看起來最難以模倣的是高超、精緻的管理水準,“像繡花一樣精細”體現在諸如種養結合、機農結合、輪耕制度的統籌安排等細節上。糧食不同於蔬菜,它適於也較易於很快達成家庭經營的適度規模,其中的重要原因在於,仰賴發達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從種到收到售賣,無論在計劃經濟時代還是市場經濟時期,其社會化服務水準都遠高於其他品種作物。在此前提下,即使經濟作物也可以發展適度規模的家庭經營。

  第四,家庭農場在發達地區內部似乎難以推廣的實質,是發達地區由城郊農業進展到都市農業後形成的農業種植結構與産業內分工發生了改變。比如,上海城區的蔬菜供應基地不斷外推,將金山、奉賢和原南匯一線囊括進來。農作物種植對於勞動力的高度依賴和本地勞動力的不足,給組織創新帶來了困難,形成了由異地務農的外來農民自發組織的適度規模經營。

  這种經營制度的特點在於:一是適用於蔬菜等較多消耗勞動力的産業;二是也基於適度規模的經驗;三是自發流轉基礎上的、鬆散的適度規模經營,也可以説是自發的家庭農場;四是存在著被進一步組織化的空間,正在推廣的制度形式是蔬菜基地裏的合作社。因此,這並非家庭農場的經驗不能推廣,而是不同地區的經驗與模式所面對和解決的問題不同。

  (原標題為《農村調查——家庭農場要破解新問題》)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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